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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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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7

第二节 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 1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8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2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7

二十二、结论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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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和远气体/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下文语境亦可指发行人前身和远有限
和远有限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公司之前身
亚太气体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和远有限更名之前的公司名称
本次发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与上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之行为
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1-6月
宜昌蓝天宜昌蓝天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州骅珑荆州市骅珑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门鸿程荆门鸿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浠水蓝天湖北浠水蓝天联合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襄阳和远襄阳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十堰和远十堰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黄石和远黄石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赤壁和远赤壁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老河口和远老河口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金猇和远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潜江和远和远气体潜江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武汉天赐武汉市天赐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伊犁和远伊犁和远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远销售湖北和远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武汉江堤武汉市江堤气体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长阳农商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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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青盛武汉和远青盛气体有限公司
枝江三宁枝江三宁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和远西坝宜昌和远西坝气体有限公司
枝江分公司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系公司分公司
猇亭分公司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猇亭分公司,系公司分公司
长阳鸿翔长阳鸿翔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长阳鸿朗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武汉火炬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长江资本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长洪投资长洪(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交投佰仕德交投佰仕德(宜昌)健康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湖北泓旭湖北泓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科华银赛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公司股东
湖北九派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公司股东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阳县工商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荐机构/保荐人/西部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德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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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中小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法律意见》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立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876号《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87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订案
《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经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生效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工作报告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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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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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2F20170540-00001号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和远气体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和远气体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和远气体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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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于1993年创建于北京,1995年7月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5月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31110000400000448M,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沈宏山、李源、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沈宏山律师:法学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510798417,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融资法律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期货、权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发行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公司并购、重组、改制和发行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李源律师:法律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716828,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重组、收购并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基金业务并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及再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李珍慧律师:法律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391329,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企业收购、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及私募融资法律服务。主持或参与了多家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担任数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三位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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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是: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联系电话是:86-21-55989888。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一)本所自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参与了本次发行上市辅导,进行了本次发行并上市律师尽职调查等工作。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4名执业律师和3名律师助理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后,本所多次长期驻场工作,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查验、复核了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等,并就股份公司设立后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在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本所承办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向发行人提出了多份法律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阅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查验;根据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进行查验;协助草拟、修改和审查了《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草拟、修改和审查了发行有关重大合同、协议等;审查了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以及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审阅《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本所还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共同讨论和解决有关公司规范运作、申报材料制作等相关问题。

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着重查验、审核了发行人以下有关问题: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实质条件;主要资产状况、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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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环境保护、税务、诉讼状况;募集资金运用等。对于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为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本所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约270余天,现已完成了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并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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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等;2.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3.《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18年8月20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2018年8月20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18年9月5日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9月5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6名,实际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6名,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3.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后<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5.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6.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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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9. 《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主要内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主要内容为:

1.股票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4,0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均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授权公司董事会与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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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具体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及其他发行上市细节;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申报材料;

3.在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发行方案并继续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意见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数额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投资进度等作适当调整,并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根据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将《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中的有关发行核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相应完善,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6.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

7.办理其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需的有关事宜。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核准和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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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宜昌市工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57003537G的《营业执照》;2.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发行人出具的各项承诺、声明;4.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各项承诺、声明;5.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6.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有关《验资报告》;7.发行人现持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营资质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2012年7月12日经宜昌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宜昌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57003537G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法定代表人为杨涛,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住所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农家园)2栋1102号,营业期限自2003年11月2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医用氧液态、空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食品添加剂(氮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氧气、氢气、氮气、氩气、乙炔、天然气等)(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零售;工业气体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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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昌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57003537G的《营业执照》,和远气体为和远有限按照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和远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及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所述,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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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2.《审计报告》;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招股说明书》;5.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6.《公司章程》;7.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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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

3.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立信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656号)、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12,000万元,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4.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12,000万股,拟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2.发行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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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2)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本所承办律师及会计师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3)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下述情形发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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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3.发行人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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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均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下列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①发行人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616,313.36元、36,751,829.80元、44,963,097.71元和31,263,053.95元,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发行人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经营性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776,899.82元、34,845,050.72元、44,482,688.03元和23,483,905.99元;发行人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03,524,611.72元、406,000,876.48元和575,203,395.84元和295,590,574.54元,即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即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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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8)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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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2〕第2-0434号)、《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2]第010号)及《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2]第2-0035号);2.和远气体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3.和远有限于2012年7月11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文件;4.和远气体于2012年7月12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5.和远气体注册号为42052800000100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7.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和远有限设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前身和远有限的设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2012年6月3日,大信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2〕第2-0434号),确认截至2012年3月31日,和远有限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288,035,109.53元,负债总额为182,193,719.84元,净资产为105,841,389.69元(母公司报表口径)。

(2)2012年7月11日,和远有限召开股东会,本次会议应到股东9名,实到股东9名,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权占和远有限股权总数的100%。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主要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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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同意以和远有限截至2012年3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05,841,389.69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其中9,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除专项储备2,879,744.03元外,实收资本为40,057,000元、资本公积为44,685,105.58元、盈余公积为1,583,732.28元,另外未分配利润中3,674,162.14元转入和远气体股本,其余未分配利润12,961,645.66元转入和远气体资本公积,由和远气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②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议案》,同意就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签署《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③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制订股份公司章程。

(3)2012年7月11日,杨涛、杨峰、长阳鸿朗、长阳鸿翔、杨勇发、武汉火炬、冯杰、李欣弈及李吉鹏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4)2012年7月12日,和远气体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整体改制变更设立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和远有限整体改制、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并批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5)2012年7月12日,宜昌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注册号为42052800000100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和远气体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和远气体的全体发起人于2012年7月11日,共同签署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对和远气体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及股份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董事会授权、发起人的承诺与保证、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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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股份公司设立费用、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协议书各方主体资格及协议内容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1)资产评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和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2012年6月8日出具《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2]第010号),确认以201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和远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13,547.83万元。

(2)验资

2012年7月11日,大信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2]第2-0035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7月11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和远有限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各发起人以和远有限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105,841,389.69元(除专项储备2,879,744.03元外)以1.14402:1的比例折股投入,实际出资金额超过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部分12,961,645.66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报告出具时,大信及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和远有限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和远气体全体发起人于2012年7月12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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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关于整体改制变更设立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三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起草报告》《关于选举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变更设立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57003537G《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5.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专利权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7.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商标注册证;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档案》;9.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的各项资质证书;10.《审计报告》;1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1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13.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14.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医用氧液态、空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食品添加剂(氮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氧气、氢气、氮气、氩气、乙炔、天然气等)(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零售;工业气体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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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其经营不依赖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3.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更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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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持有核准号为J5260001761805的《开户许可证》,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57003537G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另外,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医用氧事业部、瓶装连锁事业部、液态销售事业部、安环中心、企管中心、财务中心、行政人事中心、项目中心、业务中心、采购部、物流部、液态运行部、LNG事业部、尾气运行部、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战略业务拓展部、重大项目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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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上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现有股东名册;2.发行人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4.发行人股东填写的基本情况调查表;5.发行人股东承诺函;6.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7.和远气体发起人签署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8.交投佰仕德、长江资本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9.《一致行动协议》;

10.《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2]第2-0035号);11.《公司章程》;12.和远有限历次董事会决议;13.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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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人共有9位发起人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杨涛44,228,22549.14
2杨峰14,694,06116.33
3长阳鸿朗9,507,92610.57
4长阳鸿翔7,504,3068.34
5杨勇发6,965,0757.74
6武汉火炬3,000,0003.33
7冯杰2,123,2242.36
8李欣弈1,640,1631.82
9李吉鹏337,0200.37
合计90,0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杨涛

杨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05******,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19-1-134号。

2.杨峰

杨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425196201******,住所为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国庆村七组。

3.长阳鸿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85499838M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2日

住所:长阳龙舟坪镇津洋口村二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芳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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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阳鸿朗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刘维芳,其余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1何功威800.9831.55和远气体业务中心业务经理
2刘贤玉774.9330.53和远气体人事行政副总监
3马玲480.9918.95和远气体人事行政副总监
4刘维芳351.3913.84和远气体监事
5梅大华80.163.16荆门鸿程业务经理
6郭岩26.721.05老河口和远项目经理
7杨艳琼23.380.92和远气体采购部主管
合计2,538.55100.00--

根据长阳鸿朗的经营范围、合伙人情况及长阳鸿朗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阳鸿朗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其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无需按照《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4.长阳鸿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798752274

成立时间:2011年8月12日

住所:长阳龙舟坪镇津洋口村清江山水街1号上南区2单元-301

执行事务合伙人:闫雪梅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阳鸿翔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闫雪梅,其余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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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1杨艳琼1,080.2964.63和远气体采购部主管
2焦文艺170.4910.20和远气体副总经理
3李诺148.268.87和远气体副总经理
4周伶波108.656.50和远气体职员
5闫雪梅103.636.20和远气体LNG采购主管
6刘学荣33.432.00和远气体副总经理
7欧阳晓宇26.741.60和远气体信息中心主管
合计1,671.50100.00--

根据长阳鸿翔的经营范围、合伙人情况及长阳鸿翔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阳鸿翔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其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无需按照《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5.杨勇发杨勇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10******,住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2号12栋1单元301室。

6.武汉火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57584927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1日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1室

法定代表人:熊伟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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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火炬系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100.00
合计15,000.00100.00

根据武汉火炬的经营范围及武汉火炬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火炬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无需按照《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7.冯杰

冯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52634197505******,住所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东八号乡四十顷地南队自然村。

8.李欣弈

李欣弈,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04******,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16-401号。

9.李吉鹏

李吉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212196809******,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31-1-204号。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现有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和远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和远气体历经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33,549,76927.96
2交投佰仕德24,200,00020.17
3杨峰12,040,45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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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

4长江资本11,532,0009.61
5长阳鸿朗9,507,9267.92
6黄伟5,850,0004.88
7杨勇发5,265,0754.39
8湖北泓旭4,760,0003.97
9武汉火炬3,750,0003.13
10长阳鸿翔2,654,3062.21
11冯杰2,123,2241.77
12李欣弈1,512,2261.26
13李春卫1,300,0001.08
14龚帅1,300,0001.08
15李吉鹏487,0200.41
16长洪投资168,0000.14
合计120,000,000100.00

上述现有股东中,发起人股东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交投佰仕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5MA489MKD4C

成立日期:2016年4月20日

主要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12,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交投佰仕德系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8,173,636.3681.81有限合伙人
2鹤峰佰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816,363.6418.18有限合伙人
3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01普通合伙人
合计120,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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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交投佰仕德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K4923,其管理人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2155。

2.长江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8307900H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8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A7栋1-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望明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资本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0,000.00100.00
合计280,0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资本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6517。

3.湖北泓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3164658403

成立日期:2014年9月2日

住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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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

法定代表人:龚小群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除外)、财务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泓旭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龚小群500.00100.00
合计500.00100.00

根据湖北泓旭出资情况及湖北泓旭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北泓旭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无需按照《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4.长洪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50743738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8日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申路420号5幢10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靓

认缴出资总额:760.75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洪投资系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严靓1.14000.1499普通合伙人
2吴代林433.310056.9583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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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3叶劲111.090014.6027有限合伙人
4黄斌72.83509.5741有限合伙人
5孙亮29.00003.812有限合伙人
6刘德明26.41003.4716有限合伙人
7张昊18.88502.4824有限合伙人
8张永壮12.88501.6937有限合伙人
9田晓琪8.50001.1173有限合伙人
10王祖兰8.00001.0516有限合伙人
11何建文6.00000.7887有限合伙人
12王运国6.00000.7887有限合伙人
13卢嘉倩5.00000.6572有限合伙人
14毛晓军3.45000.4535有限合伙人
15张耀扬3.15000.4141有限合伙人
16伍朝晖3.11000.4088有限合伙人
17张瑾3.00000.3943有限合伙人
18王智2.65000.3483有限合伙人
19李远星2.00000.2629有限合伙人
20陈洪峰1.52500.2005有限合伙人
21郑成才1.50000.1972有限合伙人
22汪海萍1.30000.1709有限合伙人
23佟晓琳0.01000.0013有限合伙人
合计760.75100.00--

根据长洪投资出资情况及长洪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洪投资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无需按照《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5.黄伟黄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22721197511******,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22号。6.李春卫李春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1197401******,住所为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山农场2分场237号。

7.龚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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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9005198302******,住所为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龙发公寓8号楼2单元402室。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所及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中,自然人在当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及合伙企业均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

(三)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大信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2]第2-0035号)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于2012年7月由和远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和远有限的股权比例,以和远有限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出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已缴付完毕。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财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杨涛持有公司27.9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且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具体依据如下: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杨涛持有公司27.96%的股份,杨勇发持有公司4.39%的股份,冯杰持有公司1.77%的股份,杨峰持有公司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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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978,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5%。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分散。其中,交投佰仕德(持有发行人20.17%的股份)、长江资本(持有发行人9.61%的股份)已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均保证其是和远气体的财务投资者,不会参与和远气体的实际经营管理,并承诺不单独或共同谋求和远气体的实际控制权。

(2)杨涛、杨勇发为兄弟关系,冯杰为杨涛、杨勇发的妹夫。为了进一步明确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决策机制,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持续稳定,2017年12月20日,杨涛、杨勇发、冯杰及杨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杨涛、杨勇发、冯杰及杨峰同意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职权,董事会审议事项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需要各方作出决策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各方所持意见及立场不一致的,以杨涛的意见为各方统一的立场及意见。此外,前述《一致行动协议》还约定:“自各方均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公司存续期间内长期有效,未经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终止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各方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亦不得撤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3)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均分别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通过上述安排,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可预期期限内为稳定、有效。

(4)报告期内,杨涛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李欣弈、李吉鹏实际上由杨涛提名或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所以7名非独立董事中,杨涛及其提名或推荐董事席位共占3名,对董事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欣弈(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吉鹏(董事会秘书)及5名副总经理均由杨涛提名或推荐,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因此,杨涛通过在董事会的任职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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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

提名或推荐等安排能够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形成共同控制。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且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相关协议等文件;3.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4.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有关《验资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

1.2003年11月,亚太气体成立

2003年9月19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04年3月18日。

2003年10月15日,杨涛、杨峰、杨勇发、冯存虎

签署《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亚太气体,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50万元,实物出资150万元。本次出资中,杨涛以货币出资60万元,以实物出资60万元,合计出资120万元;杨峰以货币出资45万元,以实物出资45万元,合计出资90万元;杨勇发以货币出资22.5万元,以实物出资22.5万元,合计出资45万元;冯存虎以货币出资22.5万元,以实物出资22.5万元,合计出资45万元。

2003年10月16日,宜昌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宜建所长评字〔2003〕27号”《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3年10月8日为评估基准日,亚太气体(筹)全体股东拟出资的实物资产(3台空压机及一套分馏塔)市场公允价值为159万元。

冯存虎系公司现有股东冯杰的曾用名,冯存虎于2005年7月27日更名为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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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杨涛、杨峰、杨勇发、冯存虎签署了《实物转让清单》,确认实物出资资产(3台空压机及一套分馏塔)系由其四人共同投资,评估金额159万元,股东协商作价150万元,四人对实物出资资产的所有权比例分别为40%、30%、15%、15%。

2003年10月16日,宜昌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宜建所长验字〔2003〕3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10月15日,亚太气体(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150万元,占注册资本50%。其中,杨涛以现金出资60万元,杨峰以现金出资45万元,杨勇发以现金出资22.5万元、冯存虎以现金出资22.5万元。各股东以实物出资的150万元已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

2003年11月2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局向亚太气体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82100159),准予亚太气体设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亚太气体成立时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20.00120.0040.00
2杨峰90.0090.0030.00
3杨勇发45.0045.0015.00
4冯存虎(冯杰)45.0045.0015.00
合计300.00300.00100.00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1)2006年12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

2006年12月10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亚太气体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亚太气体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认缴,其中杨涛以货币及实物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80万元,杨峰以货币及实物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10万元,杨勇发以实物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5万元,冯存虎以货币及实物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5万元;并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06年12月15日,宜昌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宜建业所评字〔2006〕第06-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6年12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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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杨峰、杨勇发、冯存虎投入亚太气体的实物资产重置成本为5,880,630元,评估净值为5,586,589.5元。2006年12月25日,湖北宜昌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鄂宜中会验字[2006]06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2006年12月15日,亚太气体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157.7万元,实物出资542.3万元。杨涛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实物出资180万元,其中实物评估价值超出180万元的4.89万元作为杨涛对亚太气体的债权;杨峰以现金出资8万元、实物出资202万元,其中实物评估价值超出202万元的1.05万元作为杨峰对亚太气体的债权;冯存虎以现金出资49.7万元、实物出资55.3万元,其中实物评估价值超出55.3万元的3.12万元作为冯存虎对亚太气体的债权;杨勇发以实物出资105万元,其中实物评估价值超过105万元的7.29万元作为杨勇发对亚太气体的债权。截至2006年12月15日止,亚太气体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累计货币出资307.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0.77%。

2006年12月2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亚太气体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亚太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400.00400.0040.00
2杨峰300.00300.0030.00
3杨勇发150.00150.0015.00
4冯存虎(冯杰)150.00150.0015.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2)2007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年12月20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峰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5%的股权合计50万元出资额按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袁誉春,同意杨勇发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5%的股权合计50万元出资额按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袁誉春,同意冯存虎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5%的股权合计50万元出资额按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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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价格转让给袁誉春;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杨峰、杨勇发、冯存虎分别与袁誉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杨峰袁誉春50550
杨勇发50550
冯存虎50550

2007年12月2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亚太气体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8000001004),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亚太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400.00400.0040.00
2杨峰250.00250.0025.00
3袁誉春150.00150.0015.00
4杨勇发100.00100.0010.00
5冯存虎(冯杰)100.00100.0010.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3)2009年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年2月9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峰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2.5%的股权合计25万元出资额按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军平,同意冯存虎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6%的股权合计60万元出资额按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军平,同意袁誉春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1.50%的股权合计15万元出资额按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军平;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2009年2月10日,杨峰、冯存虎、袁誉春分别与陈军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冯存虎陈军平606.0060
杨峰252.5025
袁誉春151.5015

2009年2月13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亚太气体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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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后,亚太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400.00400.0040.00
2杨峰225.00225.0022.50
3袁誉春135.00135.0013.50
4杨勇发100.00100.0010.00
5陈军平100.00100.0010.00
6冯存虎(冯杰)40.0040.004.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4)2010年10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年9月20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袁誉春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13.5%的股权合计135万元出资额按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涛,同意陈军平将其持有的亚太气体10%的股权合计100万元出资额按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涛;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冯存虎已更名为冯杰,股东会予以认可。同日,袁誉春、陈军平分别与杨涛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袁誉春杨涛13513.50135
陈军平10010.00100

2010年10月1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长阳工商局)登记内变字〔2010〕第48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亚太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635.00635.0063.50
2杨峰225.00225.0022.50
3杨勇发100.00100.0010.00
4冯杰40.0040.004.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5)2010年11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2,050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43

2010年11月6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亚太气体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2,0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亚太气体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认缴。其中杨涛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66.75万元,杨峰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36.25万元,杨勇发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5万元,冯杰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2万元;并审议通过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正案。2010年11月1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分所出具了“大信鄂验字〔2010〕第002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1月9日止,亚太气体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11月1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亚太气体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亚太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301.751,301.7563.50
2杨峰461.25461.2522.50
3杨勇发205.00205.0010.00
4冯杰82.0082.004.00
合计2,050.002,050.00100.00

(6)2010年12月,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3,100万)

2010年11月26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亚太气体的注册资本由2,050万元增加到3,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亚太气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其中杨涛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66.75万元,杨峰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36.25万元,杨勇发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5万元,冯杰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2万元;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分所出具了“大信鄂验字〔2010〕第003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1月30日止,亚太气体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12月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亚太气体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亚太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44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968.501,968.5063.50
2杨峰697.50697.5022.50
3杨勇发310.00310.0010.00
4冯杰124.00124.004.00
合计3,100.003,100.00100.00

(7)2011年8月,亚太气体名称变更为和远有限

2011年7月8日,亚太气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亚太气体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1年8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

(8)2011年9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年8月15日,和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峰将其持有的和远有限1.4%的股权合计43.5万元出资额按4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欣弈,同意冯杰将其持有的和远有限0.95%的股权合计29.5万元出资额按2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欣弈;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杨峰、冯杰与李欣弈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冯杰李欣弈29.50.9529.5
杨峰43.51.4043.5

2011年9月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长阳工商局)登记内变字〔2011〕第406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和远有限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968.501,968.5063.50
2杨峰654.00654.0021.10
3杨勇发310.00310.0010.00
4冯杰94.5094.503.05
5李欣弈73.0073.002.35
合计3,100.003,1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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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

(9)2011年9月,第四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3,449万)2011年8月18日,和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和远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100万元增加至3,4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阳鸿翔、李吉鹏认缴。其中长阳鸿翔以现金1,67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34万元,李吉鹏以现金7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万元;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1年8月18日,和远有限股东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李欣弈与长阳鸿翔、李吉鹏签订《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和远有限注册资本由3,100万元增加至3,4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阳鸿翔和李吉鹏认购。其中长阳鸿翔以现金1,670万元认购和远有限新增注册资本334万元,其余列入和远有限资本公积金;李吉鹏以现金75万元认购和远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5万元,其余列入和远有限资本公积。2011年8月22日,大信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鄂验字[2011]第0028号),验证截至2011年8月19日止,和远有限已收到长阳鸿翔、李吉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49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9月1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长阳工商局)登记内变字〔2011〕第40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和远有限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968.501,968.5057.07
2杨峰654.00654.0018.96
3长阳鸿翔334.00334.009.68
4杨勇发310.00310.008.99
5冯杰94.5094.502.74
6李欣弈73.0073.002.12
7李吉鹏15.0015.000.43
合计3,449.003,449.00100.00

(10)2011年12月,第五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4,00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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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

2011年12月27日,和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和远有限注册资本由3,449万元增加至4,005.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56.7万元由长阳鸿朗以现金3,340.2万元认缴;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1年12月27日,和远有限股东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李欣弈、李吉鹏、长阳鸿翔与长阳鸿朗签订《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和远有限注册资本增加556.7万元,长阳鸿朗以现金3,340.2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56.7万元,其余列入和远有限资本公积金。

2011年12月27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分所出具“大信鄂验字[2011]第004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2月27日止,和远有限已收到长阳鸿朗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56.7万元。

2011年1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长阳工商局)登记内变字〔2011〕第0566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和远有限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968.501,968.5049.14
2杨峰654.00654.0016.33
3长阳鸿朗556.70556.7013.90
4长阳鸿翔334.00334.008.34
5杨勇发310.00310.007.74
6冯杰94.5094.502.36
7李欣弈73.0073.001.82
8李吉鹏15.0015.000.37
合计4,005.704,005.70100.00

(11)2012年6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2年6月19日,和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长阳鸿朗将所持和远有限3.33%的股权合计133.52万元出资额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汉火炬;和远有限其他股东放弃对前述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2年6月25日,长阳鸿朗与武汉火炬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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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长阳鸿朗武汉火炬133.523.331,800

2012年6月2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长阳工商局)登记内变字〔2012〕第298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和远有限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杨涛1,968.501,968.5049.14
2杨峰654.00654.0016.33
3长阳鸿朗423.18423.1810.57
4长阳鸿翔334.00334.008.34
5杨勇发310.00310.007.74
6武汉火炬133.52133.523.33
7冯杰94.5094.502.36
8李欣弈73.0073.001.82
9李吉鹏15.0015.000.37
合计4,005.704,005.70100.00

(12)2012年7月,和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2012年7月和远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3)2012年8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10,000万)

2012年8月10日,和远气体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资发行股份的种类为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股票,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元,由长江资本认购600万股,认购金额为3,600万元;由科华银赛认购250万股,认购金额为1,500万元;由湖北九派认购150万股,认购金额为900万元;股份公司现有股东放弃本次增资发行股份的认购权;并同意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8月22日,大信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2]第2-0043号),验证截至2012年8月22日,公司已收到长江资本、科华银赛及湖北九派以货币缴纳的增资款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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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

2012年8月24日,宜昌市工商局向公司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44,228,22544.23
2杨峰14,694,06114.69
3长阳鸿朗9,507,9269.51
4长阳鸿翔7,504,3067.50
5杨勇发6,965,0756.97
6长江资本6,000,0006.00
7武汉火炬3,000,0003.00
8科华银赛2,500,0002.50
9冯杰2,123,2242.12
10李欣弈1,640,1631.64
11湖北九派1,500,0001.50
12李吉鹏337,0200.34
合计100,000,000100.00

(14)2015年6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5年4月29日,长江资本、长洪投资与科华银赛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科华银赛将其持有的公司233.2万股的股份作价1,119.36万元转让给长江资本,将其持有的公司16.8万股的股份作价80.64万元转让给长洪投资。

同日,杨勇发与长江资本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勇发将其持有的公司170万股的股份作价816万元转让给长江资本。

2015年5月8日,长阳鸿翔与黄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长阳鸿翔将其持有的公司485万股的股份作价2,328万元转让给黄伟。

上述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科华银赛长江资本233.22.3321,119.36
长洪投资16.80.16880.64
杨勇发长江资本1701.7816
长阳鸿翔黄伟4854.85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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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

2015年6月18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股权变更通知书》,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已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44,228,22544.23
2杨峰14,694,06114.69
3长江资本10,032,00010.03
4长阳鸿朗9,507,9269.51
5杨勇发5,265,0755.27
6黄伟4,850,0004.85
7武汉火炬3,000,0003.00
8长阳鸿翔2,654,3062.65
9冯杰2,123,2242.12
10李欣弈1,640,1631.64
11湖北九派1,500,0001.50
12李吉鹏337,0200.34
13长洪投资168,0000.17
合计100,000,000100.00

(15)2015年11月,股份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5年4月15日,杨峰与武汉火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峰将其持有公司75万股的股份作价75万元转让给武汉火炬。

同日,杨峰与长江资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峰将其持有公司150万股的股份作价150万元转让给长江资本。

上述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杨峰武汉火炬750.7575
长江资本1501.50150

(注:杨峰实际以0元/股的价格转让225万股给长江资本与武汉火炬以达到估值调整的目的;本次股权转让背景:受公司经营未达预期的影响,公司股东武汉火炬、长江资本提出以低价股份补偿方式增加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提出通过低价转让的方式,将武汉火炬、长江资本持股成本从股改时的公司估值6.00元/股调整为4.80元/股。本次股权转让后,武汉火炬、长江资本的股权成本相当于4.80元/股。同时,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本次低价股份补偿行为暂由杨峰一人实施以简化操作程序,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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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

2015年11月13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和远气体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凭单》,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44,228,22544.23
2杨峰12,444,06112.44
3长江资本11,532,00011.53
4长阳鸿朗9,507,9269.51
5杨勇发5,265,0755.27
6黄伟4,850,0004.85
7武汉火炬3,750,0003.75
8长阳鸿翔2,654,3062.65
9冯杰2,123,2242.12
10李欣弈1,640,1631.64
11湖北九派1,500,0001.50
12李吉鹏337,0200.34
13长洪投资168,0000.17
合计100,000,000100.00

(16)2016年5月,股份公司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6年4月29日,杨涛与交投佰仕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涛将其持有公司420万股的股份作价2,058万元转让给交投佰仕德。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杨涛交投佰仕德4204.22,058

2016年5月10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和远气体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凭单》,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已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40,028,22540.03
2杨峰12,444,06112.44
3长江资本11,532,00011.53
4长阳鸿朗9,507,9269.51
5杨勇发5,265,0755.27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51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6黄伟4,850,0004.85
7交投佰仕德4,200,0004.2
8武汉火炬3,750,0003.75
9长阳鸿翔2,654,3062.65
10冯杰2,123,2242.12
11李欣弈1,640,1631.64
12湖北九派1,500,0001.50
13李吉鹏337,0200.34
14长洪投资168,0000.17
合计100,000,000100.00

(17)2016年5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1.2亿元)2016年4月16日,和远气体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交投佰仕德以货币资金向公司增加出资2,000万股。

2016年5月5日,公司作出了章程修正案,就本次增资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2016年5月6日,立信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656号),验证截至2016年5月5日,公司已收到交投佰仕德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9,8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金7,800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2016年5月11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出具了《股份到账凭单》《股东登记托管名册》,核准了本次增资在该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变更登记;同日,宜昌市工商局向公司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3537G),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40,028,22533.36
2交投佰仕德24,200,00020.17
3杨峰12,444,06110.37
4长江资本11,532,0009.61
5长阳鸿朗9,507,9267.92
6杨勇发5,265,0754.39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52

7黄伟4,850,0004.04
8武汉火炬3,750,0003.13
9长阳鸿翔2,654,3062.21
10冯杰2,123,2241.77
11李欣弈1,640,1631.37
12湖北九派1,500,0001.25
13李吉鹏337,0200.28
14长洪投资168,0000.14
合计120,000,000100.00

(18)2016年6月,股份公司第四次股份转让

2016年6月28日,湖北泓旭分别与杨涛、湖北九派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涛将其持有公司326万股股份作价1,597.40万元转让给湖北泓旭;湖北九派将其持有公司150万股的股份作价735万元转让给湖北泓旭,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杨涛湖北泓旭3262.721,597.40
湖北九派1501.25735

2016年6月30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和远气体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凭单》,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已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36,768,22530.64
2交投佰仕德24,200,00020.17
3杨峰12,444,06110.37
4长江资本11,532,0009.61
5长阳鸿朗9,507,9267.92
6杨勇发5,265,0754.39
7黄伟4,850,0004.04
8湖北泓旭4,760,0003.97
9武汉火炬3,750,0003.13
10长阳鸿翔2,654,3062.21
11冯杰2,123,2241.77
12李欣弈1,640,1631.37
13李吉鹏337,0200.28
14长洪投资168,0000.1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53

合计120,000,000100.00

(19)2016年9月,股份公司第五次股份转让

2016年8月30日,杨涛、杨峰、李欣弈与黄伟共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涛、杨峰、李欣弈分别将其分别持有的公司468,456股、403,607股及127,937股,合计100万股股份作价500万元转让给黄伟,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杨涛黄伟46.84560.39234.228
杨峰40.36070.34201.8035
李欣弈12.79370.1163.9685

2016年9月8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和远气体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凭单》,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已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36,299,76930.25
2交投佰仕德24,200,00020.17
3杨峰12,040,45410.03
4长江资本11,532,0009.61
5长阳鸿朗9,507,9267.92
6黄伟5,850,0004.88
7杨勇发5,265,0754.39
8湖北泓旭4,760,0003.97
9武汉火炬3,750,0003.13
10长阳鸿翔2,654,3062.21
11冯杰2,123,2241.77
12李欣弈1,512,2261.26
13李吉鹏337,0200.28
14长洪投资168,0000.14
合计120,000,000100.00

(20)2017年1月,股份公司第六次股份转让

2016年12月27日,杨涛与李吉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涛将其持有公司15万股的股份作价108万元转让给李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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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

2016年12月28日,杨涛与李春卫、龚帅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涛将其持有公司130万股、130万股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李春卫及龚帅,转让价格均为936万元。上述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所占比例(%)转让价格(万元)
杨涛李吉鹏150.125108
李春卫1301.083936
龚帅1301.083936

2017年1月11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和远气体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凭单》,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已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后,和远气体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份额(股)持股比例(%)
1杨涛33,549,76927.96
2交投佰仕德24,200,00020.17
3杨峰12,040,45410.03
4长江资本11,532,0009.61
5长阳鸿朗9,507,9267.92
6黄伟5,850,0004.88
7杨勇发5,265,0754.39
8湖北泓旭4,760,0003.97
9武汉火炬3,750,0003.13
10长阳鸿翔2,654,3062.21
11冯杰2,123,2241.77
12李欣弈1,512,2261.26
13李春卫1,300,0001.08
14龚帅1,300,0001.08
15李吉鹏487,0200.41
16长洪投资168,0000.14
合计120,000,000100.00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均已依法履行法定手续。

(二)股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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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三)股东间其他安排的核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武汉火炬、长江资本、黄伟、长洪投资、交投佰仕德、李春卫、龚帅在对发行人增资时或受让原股东持有发行人股权时与发行人原股东杨涛、杨峰约定了关于业绩、上市时间等对赌安排,具体如下:

1.关于股东武汉火炬的对赌安排

2012年6月,武汉火炬受让原股东长阳鸿朗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时,与杨涛及和远有限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回购协议》”)。其后,武汉火炬与杨涛、杨峰及和远气体分别签订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就发行人上市时间或业绩目标、股权回购等对赌安排进行了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关于湖北和远气体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约定,自和远气体向湖北省证监局提交IPO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前1日起,武汉火炬有关上市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或其他特殊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条件永久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各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股东长江资本的对赌安排

2012年8月,长江资本在对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时,与杨涛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其后,长江资本与杨涛、杨峰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杨涛与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杨涛、杨峰、和远气体签订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就发行人上市时间或业绩目标、股权回购等对赌安排进行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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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6

约定,自和远气体向湖北省证监局提交IPO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前1日起,长江资本有关上市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或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反稀释、各类优先权等特殊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条件永久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各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股东黄伟的对赌安排2015年6月,黄伟受让原股东长阳鸿翔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与杨涛于2015年5月8日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2016年8月,黄伟受让股东杨涛、杨峰、李欣弈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与杨涛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其后,黄伟与杨涛签订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就发行人上市时间或业绩目标、股权回购等对赌安排进行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约定,自和远气体向湖北省证监局提交IPO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前1日起,黄伟有关上市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或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反稀释、各类优先权等特殊条款解除,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双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4.关于股东长洪投资的对赌安排2015年6月,长洪投资受让原股东科华银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与杨涛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购协议》。其后,长洪投资与杨涛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就发行人上市时间或业绩目标、股权回购等对赌安排进行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自和远气体向湖北省证监局提交IPO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前1日起,长洪投资有关上市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或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反稀释、各类优先权等特殊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条件永久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双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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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

5.关于股东交投佰仕德的对赌安排2016年5月,交投佰仕德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及受让原股东杨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与杨涛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与和远气体签订了《增资协议》。其后,交投佰仕德与杨涛、和远气体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就发行人上市时间或业绩目标、反稀释等对赌安排进行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份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自和远气体向湖北证监局提交IPO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前1日起,交投佰仕德有关上市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或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反稀释、各类优先权等特殊条款解除,该等条款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履行,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各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6.关于股东李春卫、龚帅的对赌安排2016年12月,李春卫、龚帅受让原股东杨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与杨涛于2016年12月28日共同签订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其后,李春卫、龚帅与杨涛签订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就发行人上市时间或业绩目标、股权回购等对赌安排进行约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自和远气体向湖北证监局提交IPO辅导验收申请材料前1日起,李春卫、龚帅有关上市承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对赌条款或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反稀释、各类优先权等特殊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条件永久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各方均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调查表及书面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他人持股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股的情况。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和远有限(原名亚太气体)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后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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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和远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在宜昌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目前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2.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的各项资质证书;3.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4. 《招股说明书》;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医用氧液态、空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食品添加剂(氮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氧气、氢气、氮气、氩气、乙炔、天然气等)(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5日)零售;工业气体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1)一级子公司

序号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1赤壁和远有储存场所经营:工业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医用氧(压缩的)、乙炔、丙烷、混合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压缩的);贸易经营:氢气(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钢瓶、钢瓶配件、充装配件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黄石和远批发乙种(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丙烷)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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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充装永久气体(氧、氩、氮)、液化气体(二氧化碳);2类1项(易燃气体);2类2项(不燃气体)货物运输;钢瓶及配件销售;钢瓶租赁。(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3金猇和远生产、销售液氮及液氢(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压缩空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荆门鸿程工业用天然气、氢气、氦气(票面)、溶解乙炔、氧气(液氧)、氮气(液氮)、二氧化碳、氩气(液氩)、丙烷批发、零售,气瓶充装,医用气体生产,溶解乙炔生产,气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缠绕气瓶、车载气瓶)定期检验,2类1项、2类2项道路运输,化工产品(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荆州骅珑生产、销售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生产、销售纯氮(压缩)、工业氧(压缩)(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止);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工业焊割气(丙烷)、氢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氮气、氧气、乙炔、天然气(工业用)(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
6宜昌蓝天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销售(其中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方式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5月14日);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老河口和远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十堰和远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氮气、丙烷、乙炔、氢气、氦气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9武汉天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销售;气瓶充装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浠水蓝天液氧4500NM/H、液氮1500NM/H、液氩190NM/H生产、销售(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3日止);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销售(有效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止);氧气、氮气、氩气批发、零售(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01日止);永久气体(氧气)的气瓶充装(有效期限至2022年02月25日止);2类2项道路运输(有限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医用气体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1襄阳和远氧气、氮气、氩气、氦气、二氧化碳、氢气、丙烷、乙炔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仅限上述危险化学品票面经营经营,有效期以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为准)
12潜江和远氮气(非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类)(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治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3伊犁和远
14和远销售盐酸、硫酸、丙烷、乙炔、氧、氮、氩、二氧化碳、甲烷、氖、氦、氙、氪、氨、氢销售(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日);工业气体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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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本企业未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国家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二级子公司

序号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1武汉江堤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2类2项、2类1项(易燃气体)(经营期限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期限一致);钢瓶销售;五金、汽车零部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持有的资质证书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远气体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有效的经营资质:

(1)生产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孙公司共9家公司涉及医用气体、食品添加剂及工业气体的生产,上述该等公司均已取得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持证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资质证书”之“(一)生产许可证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共15家公司涉及生产气体产品,上述公司均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资质证书”之“(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3)充装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共12家公司涉及气体充装业务,上述公司均已取得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详见本《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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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

报告》“附表一: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资质证书”之“(三)充装许可证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共6家公司涉及气体运输经营业务,上述公司已取得了《道路运输许可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资质证书”之“(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

(5)其他资质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除上述业务外还有5家公司涉及药品生产业务,该等公司已取得了《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资质证书”之“(五)其他资质证书”。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目前营业范围如本部分“(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一直主要致力于工业气体的生产及销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工业气体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包括瓶装气体、液态气体、现场制气及管道供气四种供气模式。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普通气体、特种气体以及清洁能源。其中普通气体包括:氧、氮、氩、二氧化碳、乙炔、丙烷等;特种气体包括氢气、氦气;清洁能源包括液态天然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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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99,958,097.3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566,514.37元;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98,303,807.2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7,697,069.23元;2017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50,095,310.12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5,108,085.72元;2018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82,211,141.54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3,379,433.00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营业期限自2003年11月20日至长期,为永久存续的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且近三年连续盈利,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2.《公司章程》;3.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关联交易协议文件;5.相关主体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6.《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包括:

1.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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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杨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27.96%的股份
2杨勇发杨涛的哥哥,持有公司4.39%的股份
3冯杰杨涛、杨勇发的妹夫,持有公司1.77%的股份
4杨峰公司监事会主席,持有公司10.03%的股份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

无。

(3)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李欣弈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持有公司1.26%的股份
2李吉鹏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0.41%的股份
3余恒公司董事,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投佰仕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4孙飞公司董事,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陈明公司董事,长江资本首席财务官
6张波公司董事,武汉火炬董事,武汉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7向光明公司独立董事
8李国际公司独立董事
9袁有录公司独立董事
10滕春梅公司独立董事
11刘维芳公司监事,长阳鸿朗执行事务合伙人
12方强公司职工监事,技术中心主任
13李诺公司副总经理
14王臣公司副总经理
15刘学荣公司副总经理
16焦文艺公司副总经理
17向松庭公司副总经理

(4)其他关联自然人

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①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及杨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②与持股5%以上其他自然人股东杨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③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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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

(5)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因与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王小宁2015年7月-2017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2骆东平2015年7月-2017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3张屹2015年7月-2017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4田俊峰2015年6月-2018年6月,任公司职工监事

2.关联法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交投佰仕德持有公司20.17%的股份
2长江资本持有公司9.61%的股份
3长阳鸿朗持有公司7.92%的股份

(2)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相关的关联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在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1杨涛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发行人27.96%的股份长阳农商银行董事
2余恒发行人董事交投国信(武汉)公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3交投汉江(襄阳)健康成长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4交投创新襄阳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27.45%财产份额、 执行事务合伙人
5交投乾海(武汉)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6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飞发行人董事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8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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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相关的关联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在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9北京佰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0交投普惠(黄冈)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11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2陈明发行人董事宁波长江奇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3长江证券产业基金管理(湖北)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14张波发行人董事深圳市易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5深圳汉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6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7武汉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8武信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9武汉金融超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南昌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1武信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2武汉智慧城市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3桥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4前海武信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5深圳武信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6武信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7武汉智慧城市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8武汉集成电路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9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0武汉民间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经理
31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2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3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4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
35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36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7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8武汉火炬董事 持有公司3.13%的股权
39深圳市中科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40深圳汉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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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

序号相关的关联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在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41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42武汉泓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43北京汉笙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44武汉武信天喻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45汉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46刘学荣发行人副总经理武汉星驰服饰有限公司监事,持股98%
47周雪花发行人独立董事向光明之配偶宜昌海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0%、 执行董事、总经理
48夏元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勇发配偶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3)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因与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

序号相关的关联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在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1杨勇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潜江龙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已于2017年10月30日辞去董事职务)
2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董事(已于2017年10月18日辞去董事职务)
3张波董事北京励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已于2017年10月31日辞去董事职务)
4深圳海富金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已于2018年4月10日辞去董事职务)
5滕春梅发行人独立董事宜昌慧君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0%、 执行董事、总经理 (已于2018年1月12日转让全部股份并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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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相关主体名称相关主体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在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1李秀堂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杨涛的母亲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持股14% (已于2016年6月8日转让)
2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 (于2017年1月20日已全部转让)
3鑫鼎(松滋)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49% (已于2015年2月10日注销)
4岳坡、杨钦云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杨涛的配偶的哥哥岳坡及杨涛堂弟杨钦云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00% (已于2017年07月10日注销)
5岳坡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杨涛的配偶的哥哥宜昌新望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0%
6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交投佰仕德的控股股东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100%
7沈勇发行人关联方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的历史股东宜昌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持股60% 执行董事、总经理;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报告期内存续的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9日注销)
8宜昌掣程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00%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9赤壁聚合能源有限公司持股80% 执行董事;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报告期内存续的公司 (已于2017年9月11日注销)
10宜昌鑫信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31.03%;报告期内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已于2016年06月22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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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气体--2,761,138.133,053,276.046,687.18
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销售气体--552,469.951,561,693.441,822,911.38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销售气体--247.863,759,016.334,945,331.06
合计--3,313,855.948,373,985.816,774,929.62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0.60%2.10%2.26%

(2)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宜昌鑫信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工程物资--2,863,659.242,341,623.567,261,527.01
宜昌新望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安装劳务--209,708.7482,524.27153,800.00
武汉星驰服饰有限公司采购服装--99,478.6354,175.21--
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采购气体--49,402.27391,551.01584,690.35
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采购气体--26,017.7095,455.88--
宜昌掣程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工程物资及接受劳务----7,767,6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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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采购气体----1,615,127.81491,881.93
宜昌精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工程物资----59,829.067,657,945.30
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担保--432,100.00--1,724,500.00
合计--3,680,366.5812,407,911.3617,874,344.59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1.08%5.24%9.91%

(3)关联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租赁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承租方名称租赁物确认的租赁收入
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和远气体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运输设备----42,735.04--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460,226.002,993,678.002,498,440.481,143,932.39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往来情况如下: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6.302017.12.312016.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50,000.00--
应收账款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650.0032.50
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1,256,461.5037,6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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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

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703,477.0521,104.31
应收利息宜昌掣程商贸有限公司--------1,914,036.57--
其他非流动资产宜昌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宜昌鑫信源商贸有限公司--------716,343.77--
其他应收款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32,100.0012,963.00
李诺--------67,100.005,368.00
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000.002,100.00

续前表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5.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3,322,852.11100,565.56
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1,243,880.8837,316.43
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7,824.00234.72
其他非流动资产宜昌鑫信源商贸有限公司993,886.53--
宜昌精诚商贸有限公司3,622,404.00--
应收利息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3,358,008.31--
其他应收款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9,596,625.48887,898.76
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00,000.00--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3,000,000.0090,000.00
李诺67,100.002,013.00
王臣2,980.0089.40
田俊峰800.0024.00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6.302017.12.312016.12.312015.12.31
短期借款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0,000,000.00100,000,000.007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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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6.302017.12.312016.12.312015.12.31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0--25,000,000.0025,000,000.00
应付账款宜昌新望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800.00
鑫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95,214.3464,712.81
宜昌捷兴气体有限公司----57,235.15--
应付股利杨涛8,387,442.258,387,442.25----
交投佰仕德(宜昌)健康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050,000.006,050,000.00----
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883,000.002,883,000.00----
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6,981.5026,981.50----
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37,500.00937,500.00----
杨峰602,022.70602,022.70----
长阳鸿翔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3,576.5013,576.50----
李欣弈378,056.50378,056.50----
杨勇发263,253.75263,253.75----
李吉鹏121,755.00121,755.00----
冯杰106,161.20106,161.20----
其他应付款杨涛----1,308,300.002,649,152.0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武汉信用和远气体15,000,000.002014/6/24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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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远气体5,000,000.002014/10/162015/10/11
和远气体4,000,000.002014/6/122015/6/12
和远气体10,000,000.002014/7/312015/7/31
宜昌蓝天5,000,000.002014/6/302015/6/29
武汉天赐5,000,000.002014/7/102015/7/9
和远气体15,000,000.002015/6/182015/10/11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5/11/92016/11/9
和远气体4,000,000.002015/7/72016/7/7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5/9/172016/9/17
和远气体15,000,000.002015/9/62016/9/6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6/11/152017/11/15
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远气体25,000,000.002014/11/42015/11/3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5/11/52016/11/2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5/11/122016/11/2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6/9/272017/1/6
和远气体67,908,280.642016/10/152020/10/14
杨涛、岳棚、杨峰、何双美、杨勇发、夏元秀和远气体4,500,000.002014/3/182015/3/18
和远气体4,000,000.002014/3/192015/3/19
和远气体4,500,000.002014/4/92015/4/9
和远气体3,000,000.002014/4/112015/4/11
和远气体15,000,000.002014/6/242015/6/24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4/10/162015/10/11
浠水蓝天10,000,000.002014/6/112015/6/10
和远气体4,500,000.002015/3/102015/10/10
和远气体4,000,000.002015/3/172015/10/11
和远气体4,500,000.002015/4/12015/10/1
和远气体3,000,000.002015/4/72015/10/7
和远气体15,000,000.002015/6/182015/10/11
和远气体16,000,000.002015/10/102016/10/10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5/11/92016/11/9
浠水蓝天10,000,000.002015/9/25201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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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6/11/152017/11/15
和远气体8,000,000.002016/10/92017/10/8
和远气体8,000,000.002016/10/102017/10/10
和远气体16,000,000.002017/9/202018/3/15
和远气体40,000,000.002017/12/182018/6/29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7/12/132018/12/12
和远气体67,908,280.642016/10/152020/10/14
和远气体10,000,000.002018/3/152018/4/12
和远气体6,000,000.002018/3/152019/3/14
和远气体10,000,000.002018/4/122019/4/11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8/6/212019/5/31
杨涛、杨峰、杨勇发和远气体25,000,000.002014/11/42015/11/3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5/11/52016/11/2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5/11/122016/11/2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6/9/272017/1/6
杨涛、杨峰、杨勇发、李欣弈和远气体7,302,600.002014/9/12016/11/25
武汉天赐5,785,465.002017/5/312020/5/31
杨涛、岳棚、冯杰、杨勇发和远气体30,000,000.002013/10/242015/4/23
和远气体10,000,000.002015/4/222016/4/22
杨涛、杨峰和远气体26,000,000.002015/7/312016/8/31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6/11/142017/11/6
和远气体4,000,000.002016/1/272016/8/27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8/1/52018/12/4
杨涛、岳棚、李欣弈和远气体9,800,000.002018/6/222018/9/22
杨涛、岳棚、杨勇发、夏元秀和远气体6,000,000.002016/9/72018/12/15
和远气体10,000,000.002017/3/302018/12/15
杨涛、岳宜昌蓝天5,000,000.002014/6/302015/6/29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74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武汉天赐5,000,000.002014/7/102015/7/9
浠水蓝天4,000,000.002017/6/202018/6/19
冯杰、李欣弈、李吉鹏和远气体67,908,280.642016/10/152020/10/14
杨涛浠水蓝天36,000,000.002012/12/202015/12/20
和远气体4,000,000.002014/6/122015/6/12
和远气体5,000,000.002015/9/172016/9/17
和远气体15,000,000.002015/9/62016/9/6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6/12/232017/12/23
和远气体40,000,000.002016/3/42016/5/6
和远气体40,000,000.002016/7/202017/7/19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6/9/182017/9/17
和远气体10,000,000.002016/11/32017/11/2
和远气体30,000,000.002017/6/292018/6/28
宜昌蓝天5,000,000.002017/4/112017/12/21
浠水蓝天6,600,000.002017/3/202017/12/10
金猇和远6,500,000.002017/6/122017/11/15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7/9/192018/9/18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7/9/202018/9/19
和远气体30,000,000.002017/11/72018/11/6
和远气体43,326,000.002017/7/272020/7/26
和远气体18,287,539.002015/6/102018/7/15
和远气体7,734,679.002015/7/152018/6/20
和远气体16,120,264.502015/7/152018/6/20
和远气体6,176,520.002015/3/152020/11/14
和远气体4,420,664.002015/10/152018/12/14
和远气体1,790,712.002015/7/152018/6/29
宜昌蓝天2,989,098.002015/8/152018/8/14
和远气体4,352,292.002016/1/152019/6/14
浠水蓝天507,096.002016/1/152019/1/14
和远气体1,356,600.002016/1/152021/1/14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5-2-75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和远气体20,000,000.002018/6/272019/6/26
金猇和远5,415,750.002018/3/102021/2/10
金猇和远4,500,000.002018/5/242019/4/10

(2)关联方资产转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销售设备----2,200,949.58--
李诺销售旧汽车------57,350.43

(3)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报告期内,关联方拆出公司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期间关联方期初金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金额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长阳鸿朗29,596,625.48--29,596,625.48--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3,000,000.00--3,000,000.00--
宜昌精诚商贸有限公司--36,634,114.9736,634,114.97--
宜昌掣程商贸有限公司--18,768,887.0018,768,887.00--
2015年度长阳鸿朗35,291,667.95129,480,346.75135,175,389.2229,596,625.48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3,000,000.00--3,000,000.0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拆出公司资金已全部归还。

②报告期内,关联方拆入公司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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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

期间关联方期初金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金额
2018年1-6月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00,000,000.0020,000,000.0030,000,000.0090,000,000.00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
2017年度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70,000,000.00100,000,000.0070,000,000.00100,000,000.00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00--25,000,000.00--
杨涛1,308,300.00100,000.001,408,300.00--
2016年度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0025,000,000.0025,000,000.0025,000,000.00
杨涛2,649,152.00550,000.001,890,852.001,308,300.00
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70,000,000.00--70,000,000.00
2015年度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0025,000,000.0025,000,000.0025,000,000.00
杨涛778,300.002,020,852.00150,000.002,649,152.00

截至2018年6月30日,湖北省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拆入公司的资金余额为9,000万元,长阳农商行拆入公司的资金余额为500万元。

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参照相关约定结算资金使用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收入
关联方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长阳鸿朗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49,769.067,711,869.50
宜昌掣程商贸有限公司----1,914,036.57--
宜昌力能液化燃气有限公司----169,811.32--
小计----4,533,616.957,711,869.50
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支出
关联方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082,222.346,064,444.431,884,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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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8,655.01462,211.692,561,512.072,339,838.75
小计4,290,877.356,526,656.124,445,956.512,339,838.75
资金占用利息净收入-4,290,877.35-6,526,656.1287,660.445,372,030.75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形成的资金占用利息净收入分别为5,372,030.75元、87,660.44元、-6,526,656.12元及-4,290,877.35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除上述披露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资金使用费均已清理并支付完毕。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所发生的,系出于确保维持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与发展之目的,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确认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确认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所发生的,系出于确保维持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与发展之目的,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将《关于确认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所发生的,系出于确保维持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与发展之目的,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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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及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2.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等均对本次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3.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已出具《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本函旨在保障和远气体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2)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和远气体及其他合法股东之合法权益之情形。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和远气体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远气体《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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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行使和远气体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和远气体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可能,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障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并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股份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3)无论是由本人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4)本人如若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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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6)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承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上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4.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注册证;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6.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7.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商资料;8.《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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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8处土地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自有土地一览表》。

(2)租赁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共租赁6处土地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三:《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土地一览表》。

2.房屋所有权

(1)自有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17处房屋所有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四:《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自有房屋一览表》。

(2)其他正在使用中的房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其他正在使用中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使用人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用途
1荆州骅珑荆州市开发区纬五路28号149闲置杂物间
108配件房
29.6厕所
170钢构仓库
2宜昌蓝天宜昌市石板村二组14门房
3枝江分公司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1,605.42空压机厂房、中控配电楼
4猇亭分公司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厂区内)686钢构板仓库
325瓶装医用氧充装车间、维修车间及仓库
20门房
355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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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使用人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用途
378食堂、宿舍
5猇亭分公司猇亭区猇亭园区南玻路33.6杜瓦仓库
40中转仓库
28档案室
47低压配电房
44.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

①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第3项房屋系在现场供气模式下,枝江分公司应客户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客户厂区内搭建的空压机厂房、中控配电楼;上述第4项房屋系现场供气模式下,猇亭分公司应客户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的要求在客户厂区内搭建的临时房屋及构筑物,目前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5月15日,发行人出具说明:枝江分公司/猇亭分公司上述正在使用中的房屋的用途为仓库、门房、食堂、宿舍、办公楼、档案室等,均为辅助性用途,即使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使用,对枝江分公司/猇亭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对相应客户合同义务的履行。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9日、2018年5月11日出具声明:现场供气模式下,临时性房屋或构筑物由供气方枝江分公司/猇亭分公司出资建设,权属归枝江分公司/猇亭分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此外,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承诺函:现场供气模式下,枝江分公司/猇亭分公司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的上述房屋或临时构筑物若因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拆除等原因影响现场供气时,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承诺立即无偿或以公允的价格提供厂区内其他具有房产证的房屋或构筑物进行替代,保证枝江分公司/猇亭分公司现场供气能够顺利进行。

②上述表格中其他正在使用中的房屋目前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等房屋占公司房产总面积比例较小,账面价值低,非核心生产经营场地,可替代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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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建于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上的空压机厂房、中控配电楼已取得该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18年6月6日,宜昌市规划局猇亭分局出具书面说明,猇亭分公司在其客户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的土地上(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临时建筑的钢构板仓库、遮雨棚、瓶装医用氧充装车间、维修车间、仓库、门房、办公楼、食堂、宿舍暂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拆迁计划。荆州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猇亭区房产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7月23日、8月1日、7月23日出具证明,证明荆州骅珑、宜昌蓝天、猇亭分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本证明开具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年5月7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人及子公司自有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若因未取得房产证等相关事项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导致发行人及子公司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而遭受任何损失,由其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足额补偿,并承诺承担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综上,上述未取得房产证的自有房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共租赁10处房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五:《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屋一览表》。

综上所述,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三)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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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序号工程名称账面价值(元)
1现场供气项目944,296.00
2化工尾气甲烷回收投资项目19,879,886.58
315000空分项目53,599,847.64
410000方高纯氢提纯项目54,019,767.67
5单晶硅氩气尾气回收循环再利用项目5,946,514.07
6其他2,245,525.74
合计136,635,837.70

(四)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的注册商标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六:《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一览表》。

2.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主要的专利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七:《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授权专利一览表》。

3.网络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者名称有效期限至
1和远气体hbhy-gas.com2019.8.25
2武汉天赐whhy-gas.com2019.4.12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情况如下:

1.一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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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蓝天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昌蓝天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1212U
住所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5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销售(其中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方式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5月14日);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0年4月3日
经营期限2000年4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500.00500.00100.00
合计500.00500.00100.00

(2)荆州骅珑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州市骅珑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417769145
住所荆州开发区纬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13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生产、销售纯氮(压缩)、工业氧(压缩)(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止);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工业焊割气(丙烷)、氢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氮气、氧气、乙炔、天然气(工业用)(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成立日期2002年9月17日
经营期限2002年9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130.0013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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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30.00130.00100.00

(3)荆门鸿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门鸿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700536XK
住所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1,5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工业用天然气、氢气、氦气(票面)、溶解乙炔、氧气(液氧)、氮气(液氮)、二氧化碳、氩气(液氩)、丙烷批发、零售,气瓶充装,医用气体生产,溶解乙炔生产,气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缠绕气瓶、车载气瓶)定期检验,2类1项、2类2项道路运输,化工产品(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0年6月8日
经营期限2010年6月8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1,500.001,500.00100.00
合计1,500.001,500.00100.00

(4)浠水蓝天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浠水蓝天联合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57040499Q
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2,0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液氧4500NM/H、液氮1500NM/H、液氩190NM/H生产、销售(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3日止);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销售(有效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止);氧气、氮气、氩气批发、零售(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01日止);永久气体(氧气)的气瓶充装(有效期限至2022年02月25日止);2类2项道路运输(有限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医用气体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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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2010年7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02,000.00100.00
合计2,000.002,000.00100.00

(5)襄阳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襄阳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6967054U
住所襄阳市高新区油坊岗7-27幢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2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氧气、氮气、氩气、氦气、二氧化碳、氢气、丙烷、乙炔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仅限上述危险化学品票面经营,有效期以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为准)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4日
经营期限2011年6月24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200.00100.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6)十堰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十堰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98728514
住所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普林工业园A-2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2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氮气、丙烷、乙炔、氢气、氦气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1年8月9日
经营期限2011年8月9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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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200.00100.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7)黄石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黄石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82458977H
住所黄石市沿湖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
注册资本(万元)2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批发乙种(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丙烷)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30日止);充装永久气体(氧、氩、氮)、液化气体(二氧化碳);2类1项(易燃气体);2类2项(不燃气体)货物运输;钢瓶及配件销售;钢瓶租赁。(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成立日期2011年9月15日
经营期限2011年9月15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200.00100.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8)赤壁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赤壁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5262427XN
住所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凤凰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诺
注册资本(万元)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有储存场所经营:工业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医用氧(压缩的)、乙炔、丙烷、混合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压缩的);贸易经营:氢气(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钢瓶、钢瓶配件、充装配件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0日
经营期限2012年9月10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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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100.00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100.00

(9)老河口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老河口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05263569X5
住所老河口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王楼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诺
注册资本(万元)2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7日
经营期限2012年9月17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200.00100.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10)金猇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78830XY
住所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66-2号
法定代表人薛云
注册资本(万元)5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液氮及液氢(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压缩空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8日
经营期限2014年12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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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

和远气体500.00500.00100.00
合计500.00500.00100.00

(11)潜江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和远气体潜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8BMRDX1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
注册资本(万元)3,0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氮气(非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类)(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治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6日
经营期限2016年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3,000.003,000.00100.00
合计3,000.003,000.00100.00

(12)武汉天赐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市天赐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88844948U
住所武汉市蔡甸区龙王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诺
注册资本(万元)2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销售;气瓶充装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9年7月1日
经营期限2009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200.00100.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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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

(13)伊犁和远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伊犁和远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MA77KM8G78
住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刘隆益
注册资本(万元)2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0日
经营期限2017年8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200.00200.00100.00
合计200.00200.00100.00

(14)和远销售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和远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31QC56
住所宜昌市猇亭区南玻路
法定代表人王臣
注册资本(万元)1,0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盐酸、硫酸、丙烷、乙炔、氧、氮、氩、二氧化碳、甲烷、氖、氦、氙、氪、氨、氢销售(有效期至2021年1月25日);工业气体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本企业未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国家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年2月12日
经营期限2018年2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和远气体1,000.00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2.二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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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江堤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市江堤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37540263W
住所蔡甸区奓山街龙王村(综合楼)1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波
注册资本(万元)6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2类2项、2类1项(易燃气体)(经营期限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期限一致);钢瓶销售;五金、汽车零部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1日
经营期限2006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②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武汉天赐600.00600.00100.00
合计600.00600.00100.00

3.分公司

(1)猇亭分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猇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292296
住所宜昌市猇亭区南玻路
负责人薛云
经营范围液氧、气态氮、液氩、液氮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5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品、国家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工业气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5月19日
经营期限2011年5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2)枝江分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523503114
住所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9号
负责人刘隆益
经营范围液氧、液氮、液氩、液态甲烷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5月4日止);工业气体咨询服务;其它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或国家限制经营的产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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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5年8月21日
经营期限2015年8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六)生产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83,985,357.96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0,930,848.50元,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406,698.89元。上述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均为发行人以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产权纠纷。

(七)关于发行人有关财产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宜昌蓝天场地紧张,为了有效使用露天场地,宜昌蓝天在位于宜昌市石板村二组的自有土地上搭建了临时钢棚建筑物,面积为900㎡,用于空储罐(备用的)、废弃设备的临时性存放等用途;2011年12月,和远气体收购荆州骅珑,在此之前,荆州骅珑在位于荆州市开发区纬五路28号的自有土地上搭建了临时钢结构车间,面积为238㎡,用于临时存放储罐等用途。上述临时构筑物存在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

2018年7月23日,荆州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荆州骅珑自2015年1月1日至本证明开具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2018年8月1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宜昌蓝天,自2015年1月1日至本证明开具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年5月7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人及子公司若因上述构筑物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而遭受任何损失,其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予发行人及子公司足额补偿,并承诺承担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临时构筑物面积占公司房产总面积比例较小,账面价值低,且系发行人子公司在拥有独立产权的土地上自行建造所得,不存在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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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或潜在纠纷;其次,上述构筑物可替代性强且均非发行人子公司核心生产经营场地,存放的储罐等物品绝大部分轻便且易搬迁,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报告期内的采购框架协议及相关采购合同;2.报告期内的销售框架协议及相关销售合同;3.报告期内的借款合同;4.报告期内的授信合同;5.报告期内的融资租赁合同;6.《审计报告》;7.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内容如下:

1.采购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在前五大且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采购产品合同有效期限采购金额
1发行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2016.08-2021.07双方协商审定
2浠水蓝天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工业用电2017.01-2017.12注10.5648元/千瓦时
3猇亭分公司宜昌国诚涂镀板有限公司工业用电2017.01-2017.12以电度计量表为准。办公用电单价:0.88元/千瓦时;正常工业用电执行同电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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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采购方销售方采购产品合同有效期限采购金额
4金猇和远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注2工业用电2018.01-2018.12工业用电价
工业用水2018.01-2018.122元/吨
离子膜烧碱尾气(氢气)及配套水电供应2018.08-2019.08离子膜烧碱尾气(氢气)单价:1.1元/Nm3;循环水单价:0.26元/吨
5发行人/浠水蓝天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液氧、液氮、医用液氧2018.01-2018.12每月议定一次

(注1:部分采购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基于合同所发生的采购交易仍继续发生,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公司与交易对方正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注2: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18年4月25日变更为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2.销售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在前五大且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3.借款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销售方采购方销售产品合同有效期限销售金额
1发行人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高纯氮、仪表气、压缩空气2011.07-2021.07根据销售订单确定
2发行人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氢气、氮气、氩气2014.02-2024.02根据销售订单确定
3发行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液态天然气2015.10-2020.10根据销售订单确定
4发行人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液态工业氧、医用氧、液态高纯氮2017.01-2020.12合同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合同金额一年进行一次修正
5发行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液态氧、液态氮、高纯氢2018.07-2018.12合同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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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借方借款方合同编号金额 (万元)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及担保物
1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发行人鄂银宜昌(猇亭)借20180315011,6007.802018.3.15-2019.3.14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担保;杨涛、岳棚、杨峰、何双美、杨勇发、夏元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人鄂银宜昌(猇亭)借20180405011,0007.802018.4.12-2019.4.11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担保;杨涛、岳棚、杨峰、何双美、杨勇发、夏元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杨涛、岳棚、杨勇发、夏元秀提供反担保保证
3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行人C0120170000242,0008.002018.6.27 -2019.6.26杨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发行人C0120170000271,0008.002018.7.19 -2019.7.18
5发行人C0120170000222,0008.002017.9.19- 2018.9.18和远气体土地房产抵押;杨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发行人C0120180000301,0008.002018.8.17 -2019.8.16杨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发行人C0120180000311,0008.002018.8.22 -2019.8.21
8发行人C0120170000353,0008.002017.11.7- 2018.11.6武汉天赐土地房产抵押;杨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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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借方借款方合同编号金额 (万元)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及担保物
9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司业务部2017年148号500首次执行9.1785%,后期浮动2018.1.5- 2019.1.4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杨涛、岳棚、杨勇发、夏元秀提供反担保;杨涛、杨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701601803290562009.722018.3.29-2019.3.28--
11猇亭区财政局下属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金猇和远鄂银宜昌(猇亭)委贷字20180522014500.002018.5.22 -2019.4.10杨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宜昌市西陵区财政局委托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宜昌蓝天鄂银宜昌(西陵)借20180509015000.002018.5.18 -2019.4.16和远气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浠水县支行浠水蓝天--320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之日起20日浠水县金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定期存单16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浠水蓝天向浠水县金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缴纳160万元保证金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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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借方借款方合同编号金额 (万元)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及担保物
14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2018QYJK01698014.502018.6.22 -2018.9.22文前程不动产抵押;宜昌蓝天、金猇和远、文前程、杨涛、岳棚、李欣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发行人XYJJ借字2017005号1,0000.002017.11.30 -2018.12.15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杨涛、岳棚、杨勇发、夏元秀提供反担保
16WLS借字2016002号6006.002017.9.7 -2018.12.15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杨涛、岳棚、杨勇发、夏元秀提供反担保
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自贸区支行发行人0180700800-2018年(东山)字00122号3005.222018.9.3 -2019.9.10杨涛、岳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授信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合同编号授信金额(万元)授信期间授信担保情况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2017年宜授字第1139号4,000.002017.12.02- 2018.12.011.杨涛及其配偶岳棚、杨峰及其配偶何双美、杨勇发及其配偶夏元秀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发行人以其依法所有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3. 浠水蓝天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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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银行名称合同编号授信金额(万元)授信期间授信担保情况
2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鄂银宜昌(猇亭)授20180301016,900.002018.03.01- 2021.02.281.杨涛及其配偶岳棚、杨峰及其配偶何双美、杨勇发及其配偶夏元秀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3.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4. 荆州骅珑以其依法所有的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5.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下:

序号出租方合同编号租赁物租金总额(元)租赁期
1前海中港锐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LA015FMa0001离心式空气循环压缩机1台、增压透平膨胀机2台和分馏塔1台18,316,800.0036个月
2上海利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捷通、LNG加液车、LNG充装系统11,933,611.0060个月
3SHBFL2015SDY003CFL-Y深冷型储罐726,180.0060个月
4--安捷通、槽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4,923,165.6036个月
5--低温贮罐746,118.0036个月
6--低温储罐、低温贮罐3,809,448.0036个月
7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租租合字(2016)第025号合成氨驰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系统、液态甲烷存储及充车系统、空分设备低温储槽(罐)、电机运行柜、空温式汽化器、冷却塔等67,908,280.60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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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合同编号租赁物租金总额(元)租赁期
8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AA17050555ADX低温储槽、低温液体泵、净化器、汽化器、调(减)压器、气体压缩机等5,931,592.9036个月
9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L170295空分设备、光纤废气综合利用设备、机器设备、氢气集装管束、南玻供氩管道等43,326,000.0036个月
10L170295001仪表气管道、供氨管道、107橡胶厂仪空气管道5,415,750.0036个月
11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LA0170431年产7万吨食品级液氮液化装置(电气设备及材料采购、公辅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安装、原料氮压机、循环氮气压缩机等)53,768,484.0036个月
12LA01704324400Nm3/h粗氩净化提纯装置54,865,800.0036个月

(注:2015年11月23日,前海中港锐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将上述第1项债权转让给江苏利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尚有1,146,884.20元(不含税)的租赁款未支付;上述第7项融资租赁,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枝江分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上述第8项融资租赁,武汉天赐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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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为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3.发行人签署的相关资产、股权转让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资扩股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1.收购重大资产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天赐在报告期内收购武汉江堤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武汉江堤成立于2002年7月11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本次收购前,李裕彪、张胜、王长红分别持有武汉江堤99.16%、0.42%和0.42%的股权。

2015年8月25日,武汉天赐与李裕彪、张胜、王长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武汉天赐以250万元的价格收购原股东持有的武汉江堤100%的股权。同日,武汉江堤召开股东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6]第1151号),截至2016年7月31日,武汉江堤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215.55万元,评估价值227.76万元。鉴于前述资产评估报告未能体现武汉江堤所持有证件资质的价值等因素,上述股权转让方(即武汉江堤原股东)与武汉天赐经协商一致后达成《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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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武汉江堤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收购完成后,武汉江堤成为武汉天赐的全资子公司。2.出售重大资产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出售和远青盛10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和远青盛成立于2012年2月16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本次出售前,和远气体持有和远青盛100%的股权。2017年6月27日,和远气体与江勤学、吴昌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和远气体将其持有的和远青盛90%的股权(出资额270万元)作价342万元出售给江勤学,将其持有的和远青盛10%的股权(出资额30万元)作价38万元出售给吴昌盛。同日,和远青盛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17年6月29日,和远青盛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7]第1065号),截至2016年12月31日和远青盛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574.17万元,评估价值581.03万元。

本次出售完成后,和远青盛的股东为江勤学、吴昌盛。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扩股及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无其他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行为。

(三)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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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3.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4.《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1.2003年11月,和远气体股东杨涛、杨峰、冯存虎、杨勇发设立亚太气体并于2003年10月15日签署了《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章程》。经核查,亚太气体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2012年7月12日,和远气体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制定的程序及章程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2015年

日,和远气体召开了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因经营范围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就上述章程修改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016年

日,和远气体召开了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因经营范围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就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016年

日,和远气体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就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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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日,和远气体召开了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因董事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就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018年

日,和远气体召开了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因公司注册地、经营范围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就上述公司章程修改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018年

日,和远气体召开了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因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正公司章程笔误事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经核查,和远气体已就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制定2018年9月5日,和远气体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后<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系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的,并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内容合法。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内容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发行人工商内档资料;3.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4.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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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5.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会设置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与法律事务部;3.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4.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5.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经营管理机构,其中设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企管中心、财务中心、行政人事中心、项目中心、业务中心、物流部、液态运行部、LNG事业部、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安环中心、尾气运行部、液态销售事业部、医用氧事业部、瓶装连锁事业部、采购部、战略业务拓展部、重大项目部等。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年7月12日,和远气体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湖北和远气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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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三会议事规则(草案)自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股份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生效。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以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上述议事规则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文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二十四次股东大会、三十次董事会及十六次监事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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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3.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4.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发行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1)杨涛,男,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4年毕业于湖北大学通用机械专业。1994年7月至1995年7月,任宜昌市猴王集团销售员;1995年7月至2000年4月,从事个体经营;2000年4月至2015年9月,任宜昌蓝天执行董事;2003年10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前身亚太气体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气体总经理;2012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长、总经理。现兼任宜昌蓝天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襄阳和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荆门鸿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浠水蓝天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十堰和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黄石和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荆州骅珑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长阳农商行董事。现兼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北省第八届企业委员会委员,政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

(2)李欣弈,男,197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2年毕业于武汉工学院工业会计专业。1992年7月至2000年4月,任宜昌半导体厂财务科长;2000年4月至2003年11月,任宜昌蓝天财务部长;2003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亚太气体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有限财务总监;2012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财务总监;2016年5月至今,任和远气体常务副总经理。

(3)李吉鹏,男,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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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注册会计师,1991年毕业于重庆大学锻压工艺与设备专业。1991年7月至1995年12月,任宜昌市民政局所属宜昌市胶木电器厂分厂厂长;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任宜昌市民政局所属烈士陵园管理处办公室科员;2001年1月至2001年10月,待业;2001年11月至2003年4月,任远成集团有限公司物流经理、子公司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任浙江粤华纺织有限公司行政总监;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待业;2005年10月至2011年7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项目经理;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任和远有限职工;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有限董事、董事会秘书;2012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兼任宜昌市西陵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孙飞,曾用名孙朝晖,男,198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4年10月至2007年7月,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研究部项目经理;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恒丰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副总监;2015年11月至今,任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现兼任交投普惠(黄冈)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佰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余恒,男,198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年毕业于荷兰马特勒支大学应用物理专业。2005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武汉市神龙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被合并为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主管;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武汉科技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1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监;2014年11月至今,任湖北交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现兼任交投佰仕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交投国信(武汉)公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交投汉江(襄阳)健康成长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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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投创新襄阳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绿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交投乾海(武汉)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陈明,男,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专业。1999年6月至2012年4月,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任长江资本财务部主管;2014年2月至今,任长江资本首席财务官;2017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现兼任宁波长江奇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产业基金管理(湖北)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7)张波,男,197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8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98年9月至2002年9月,任武汉伦新华信电脑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9月至2003年6月,任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3年6月至今,任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监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9月,任武汉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武汉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今,任和远气体董事。现兼任深圳市易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圳汉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信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汉金融超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南昌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武信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汉智慧城市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桥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前海武信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圳武信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信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汉智慧城市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汉集成电路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民间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经理,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信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武汉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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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科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汉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汉泓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北京汉笙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武汉武信天喻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汉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8)向光明,男,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财务与金融专业。1997年6月至2008年7月,任湖北好博塔苏斯展览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任保华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财务总监;2009年4月至今,任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总监;2017年10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独立董事。现兼任武汉恒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主任会计师。

(9)李国际,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在职)。1988年7月至2000年6月,历任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社科部助教、副教授;2000年7月至今,任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2017年10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独立董事。

(10)袁有录,男,197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任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在南昌大学材料加工专业学习并获工学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5年9月,历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副教授;2015年10月至今,任三峡大学机械与动力学院副教授;2017年10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独立董事。

(11)滕春梅,女,197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6年毕业于宜昌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1996年7月至1998年11月,待业;1998年11月至2002年4月,任湖北鑫桥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办事处财务总监;2002年5月至2008年6月,任武汉天帮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办事处主任;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宜昌慧君税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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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独立董事。现兼任湖北宜都原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2.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1)杨峰,男,196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0年毕业于湖北省监利县分盐中学。1980年7月至1987年9月,在家务农;1987年10月至1994年3月,在湖北省监利县从事副食个体经营;1994年3月至1995年9月,在西藏从事建材个体经营;1995年9月至1998年9月,在武汉从事建材个体经营;1998年10月至2005年3月,任宜昌市方圆乙炔制造厂合伙人;2005年3月至2011年9月,任宜昌市方园乙炔制造厂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永善县红龙气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03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亚太气体监事;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任和远有限监事;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有限监事会主席;2012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监事会主席。现兼任荆门鸿程监事,荆州骅珑监事,襄阳和远监事,黄石和远监事,老河口和远监事,赤壁和远监事,武汉天赐监事,武汉江堤监事,伊犁和远监事、十堰和远监事、和远销售监事。

(2)刘维芳,女,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0年毕业于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黄石分院经济管理系。1984年8月至1986年8月,任黄石第四橡胶厂出纳;1986年9月至1991年5月,任黄石市第三橡胶厂助理会计师;1991年6月至1996年4月,任黄石市农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科长;1996年4月至2000年8月,任黄石市物资贸易中心总经理助理;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任黄石市天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05年6月,任黄石市方正气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6月至2011年8月,任黄石市方正气体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黄石和远职工;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有限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监事。现兼任长阳鸿朗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方强,男,198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专业。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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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待业;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任亚太气体员工;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任浠水蓝天运行部经理, 2014年8月至今,任和远气体技术中心主任;2018年7月至今任和远气体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杨涛,男,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2)李欣弈,男,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3)李吉鹏,男,发行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4)刘学荣,男,197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94年毕业于湖北大学通用机械专业。1994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教育处老师;2003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亚太气体业务总监;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有限业务总监;2012年7月至2016年5月,任和远气体业务总监;2016年5月至今,任和远气体副总经理。现兼任武汉星驰服饰有限公司监事。

(5)李诺,男,198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2002年7月至2003年5月,待业;2003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宜昌亿腾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2005年10月至2011年8月,任亚太气体职工;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任和远有限职工;2012年7月2016年2月,任和远气体职工;2016年3月至今,任和远气体副总经理。现兼任赤壁和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老河口和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武汉天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6)王臣,男,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毕业于湖北民族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任北京美驰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3月至2008年5月,任吉林广林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7年8月,任宜昌中天创展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至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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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任和远有限职工;2012年7月至2016年5月,任和远气体职工;2016年5月至今,任和远气体副总经理。现兼任和远销售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7)焦文艺,男,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毕业于武汉工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机械电子专业。1992年6月至2004年8月,任海军第四八二零工厂技术员;2004年8月至2011年7月,任亚太气体厂长;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任和远有限总工程师;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和远气体总工程师;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宜昌蓝天职工;2017年10月至今,任和远气体副总经理。

(8)向松庭,男,198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毕业于宜昌市机电工程学校机电工程专业,2014年毕业于武汉纺织大学。2003年7月至2017年3月,历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总经理助理;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任和远气体安环中心主任;2017年10月至今,任和远气体副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变化

1.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的变化

(1)报告期初,和远气体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分别为杨涛、杨勇发、李欣弈、李吉鹏、张昊、邱华凯、王小宁、骆东平、谭新玉。上述9人均经由2012年7月12日召开的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2015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免去谭新玉独立董事职务,补选张屹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变更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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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董事会成员共9人,分别为杨涛、杨勇发、李欣弈、李吉鹏、张昊、邱华凯、王小宁、骆东平、张屹。

(3)2016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免去杨勇发董事职务,补选孙飞、余恒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补选滕春梅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变更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共11人,分别为杨涛、李欣弈、李吉鹏、孙飞、余恒、张昊、邱华凯、王小宁、骆东平、张屹、滕春梅。

(4)2017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原董事邱华凯辞职,补选张波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上述变更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共11人,分别为杨涛、李欣弈、李吉鹏、孙飞、余恒、张昊、张波、王小宁、骆东平、张屹、滕春梅。

(5)2017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原董事张昊辞职,补选陈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上述变更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共11人,分别为杨涛、李欣弈、李吉鹏、孙飞、余恒、陈明、张波、王小宁、骆东平、张屹、滕春梅。

(6)2017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原独立董事王小宁、骆东平、张屹辞职,补选向光明、李国际、袁有录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变更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共11人,分别为杨涛、李欣弈、李吉鹏、孙飞、余恒、陈明、张波、向光明、李国际、袁有录、滕春梅。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近三年的变化,系因公司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新的股东而委派新的董事、为了满足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等进行必要调整所导致。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杨涛、李欣弈、李吉鹏未变化,因此不构成重大变化,且发行人已就上述董事的变更依法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近三年监事的变化

(1)在报告期初,发行人监事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杨峰、刘维芳、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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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胡斌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补选田俊峰为职工代表监事。上述变更后,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杨峰、刘维芳、田俊峰。

(3)2018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田俊峰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补选方强为职工代表监事。上述变更后,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杨峰、刘维芳、方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监事的变更依法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报告期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杨涛,财务总监李欣弈,董事会秘书李吉鹏。

(2)2016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议案》,聘任李欣弈为常务副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聘任李诺、刘学荣、王臣为副总经理。上述变更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杨涛、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欣弈、董事会秘书李吉鹏、副总经理李诺、刘学荣、王臣。

(3)2017年10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焦文艺、向松庭为副总经理。上述变更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杨涛、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欣弈、董事会秘书李吉鹏、副总经理李诺、刘学荣、王臣、焦文艺、向松庭。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系对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充实和人才结构完善,且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杨涛、李欣弈、李吉鹏未变化,因此不构成重大变化。此外,发行人已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化系为加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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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目的,且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发行人目前聘任了4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向光明、李国际、袁有录、滕春梅。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4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2.《纳税鉴证报告》;3.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发行人报告期内财政补贴的入账凭证及相关法律文件;6.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增值税注1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17%、16%、11%、10%、6%、3%17%、13%、11%、6%、3%17%、13%、11%、6%、3%17%、13%、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7%、5%7%、5%7%、5%7%、5%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3%3%3%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2%、1.5%2%、1.5%2%、1.5%2%、1.5%
企业所得税注2按应纳税所得额25%、20%、15%25%、20%、15%25%、20%、15%2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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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销售氮气、氧气、氢气等工业气体以及提供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增值税税率;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销售天然气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公司销售天然气适用11%增值税税率;自2016年5月1日起,公司提供运输服务适用11%增值税税率;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公司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公司销售货物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16%、10%。

注2:报告期内,和远气体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浠水蓝天2017年及2018年1-6月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老河口和远企业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政策,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他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6年9月起,子公司金猇和远销售的工业氢气符合国家标准(GB/T3634.1-2006)的,缴纳的增值税享受退税率为70%的即征即退政策。2017年1月,子公司金猇和远收到首笔工业氢气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2. 2015年10月28日,发行人被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2000408,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目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已通过专家评审,后续将进入认定报备和公示公告程序,故2018年1-6月公司暂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

3. 2017年11月28日,浠水蓝天被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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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2000674,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自2015年起子公司金猇和远生产的工业氢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销售工业氢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缴企业所得税。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报告期内子公司和远西坝、和远青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企业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每年享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补贴时间批准文件/依据项目名称金额(元)
12015年度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关于建设空分制气装备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宜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G[2009]31号),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产业扶持资金105,200.00
2西陵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申请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请示》(〔2015〕5号)西陵经济开发区上市企业扶持奖励220,000.00
32016年度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员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长文〔2016〕39号)长阳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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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补贴时间批准文件/依据项目名称金额(元)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出具《县财政局关于安排2015年度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的通知》(长财企发〔2016〕448号),宜昌科学技术局、宜昌市财政局出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奖励资金的通知》(宜科发〔2016〕24号)长阳财政局2015年度科技创新平台奖励100,000,00
5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关于建设空分制气装备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宜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G[2009]31号),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摊销2016猇亭土地递延收益105,200.00
6宜昌市财政局出具《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6年度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宜市财企发〔2016〕17号)2016年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750,000.00
7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出具《湖北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重新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鄂民宗发〔2014〕21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重新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长民宗发〔2014〕15号)财政贴息505,600.00
82017年度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请求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请示》(浠开管〔2016〕87号),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请求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请示》(浠开管〔2017〕55号),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请求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请示》(浠开管〔2017〕40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999,200.00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1,022,387.99
10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亚太气体有限公司《关于建设空分制气装备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宜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G[2009]31号),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产业扶持资金10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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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补贴时间批准文件/依据项目名称金额(元)
112018年1-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68,393.13
12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15〕28号)企业管理升级奖励150,000.00

(注:2017年度,发行人收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999,200.00元是发行人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该年度其摊销金额为69,441.68元,2018年1-6月的摊销金额为50,560.81元。)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近三年纳税情况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欠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函;3.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历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文及验收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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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1潜江年产7万吨食品液氮项目潜环评审函[2017]103号
2鄂西北气体营运中心项目河环评审[2018]14号
3湖北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宜猇环审[2018]37号
4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宜猇环审[2018]38号
5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与信息化、培训中心项目201842052800000038
6补充流动资金--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已获得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已出具的合规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出具时间出具部门证明对象证明内容
12018.08.0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2018.07.24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猇亭分公司
32018.09.03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枝江分公司
42018.08.01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壁和远
52018.08.01宜昌市西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昌蓝天
62018.07.24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猇和远
72018.08.06老河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老河口和远
82018.07.23荆门市东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荆门鸿程
92018.08.01黄石市西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石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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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具时间出具部门证明对象证明内容
102018.07.20十堰市茅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十堰和远
112018.07.23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浠水蓝天
122018.07.27米庄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襄阳和远
132018.07.31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荆州骅珑
142018.07.20伊犁州新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伊犁和远
152018.07.24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远销售
162018.08.09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潜江和远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172018.08.01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天赐报告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质量事故,没有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82018.08.01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江堤

2.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序号企业名称认证机构证书名称注册编号认证内容证书有效期
1发行人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E2213ROM气态氧、液氧、液氩、液氮的销售(资质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环境管理活动。ISO 14001:20152019.12.12
2发行人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S2199ROM气态氧、液氧、液氩、液氮的销售(资质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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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认证机构证书名称注册编号认证内容证书有效期
GB/T28001-2011 idt OHSAS18001:2007
3发行人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Q2133ROM气态氧、液氧、液氩、液氮的销售(资质许可范围内)。ISO9001:20152019.12.12
4猇亭分公司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E2213ROM气态氧、液氧、液氩、液氮的生产(资质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环境管理活动。ISO 14001:20152019.12.12
5猇亭分公司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S2199ROM气态氧、液氧、液氩、液氮的生产(资质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GB/T28001-2011 idt OHSAS18001:20072019.12.12
6猇亭分公司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Q2133ROM气态氧、液氧、液氩、液氮的销生产(资质许可范围内)。ISO9001:20152019.12.12
7宜昌蓝天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7Q2017ROM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销售。ISO9001:20152020.2.21
8宜昌蓝天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7E2028ROM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销售(充装与运输)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环境管理活动。ISO14001:20152020.2.21
9宜昌蓝天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7S20199ROM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销售(充装和运输)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GB/T28001-2011 idt OHSAS18001:2007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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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认证机构证书名称注册编号认证内容证书有效期
10浠水蓝天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7Q20087ROM工业氧、高纯氧、高纯氮、氩气的生产(资质许可范围内)。ISO 9001:20152020.1.22
11浠水蓝天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7E2012ROM工业氧、高纯氧、高纯氮、氩气的生产(资质许可范围内)。ISO 14001:20152020.1.22
12浠水蓝天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2816S2203ROM工业氧、高纯氧、高纯氮、氩气的生产(资质许可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作业场所的环境管理活动。 GB/T28001-2011 idt OHSAS18001:20072020.1.11

综合上述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及地方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1.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等;2.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各项备案及批复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根据轻重缓急拟依此投资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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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潜江年产7万吨食品液氮项目8,034.508,034.50
鄂西北气体营运中心项目10,545.5010,545.50
湖北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193.003,193.00
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8,102.008,102.00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与信息化、培训中心项目3,517.133,517.13
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
合计39,392.1339,392.13

2.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如下备案、批准与授权:

(1)投资项目备案

①2017年11月3日,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7-429005-26-03-111791),对上述潜江年产7万吨食品液氮项目予以备案。

②2018年8月24日,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420682-41-03-053357),对上述鄂西北气体营运中心项目予以备案。

③2018年8月24日,宜昌市猇亭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420505-26-03-057599),对上述湖北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予以备案。

④2018年8月22日,宜昌市猇亭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420505-26-03-056982),对上述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予以备案。

⑤2017年10月2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420528-47-03-022260),对上述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与信息化、培训中心项目予以备案。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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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17年11月3日,潜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和远气体潜江有限公司15000空分及液化食品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7]103号),同意发行人在潜江经济开发区开展15000空分及液化食品氮项目。

②2018年9月10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鄂西北气体营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环评审[2018]14号),同意老河口和远按照《鄂西北气体营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内容进行建设。

③2018年9月6日,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猇环审[2018]37号),同意发猇亭分公司按照《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内容进行建设。

④2018年9月6日,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猇环审[2018]38号),同意金猇和远按照《宜昌金猇和远气体有限公司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内容进行建设。

⑤2018年5月2日,发行人对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与信息化、培训中心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了备案,备案号:

201842052800000038。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及备案

①2017年10月23日,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潜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7]11号),同意和远气体潜江有限公司15000空分及液化食品氮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②2018年9月5日,老河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手续的说明》,同意协助老河口和远办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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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18年9月6日,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宜猇安条审字[2018]5号),同意湖北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④2018年9月6日,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宜猇安条审字[2018]4号),同意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4)发行人内部授权

发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3.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用地情况: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用地情况
潜江年产7万吨食品液氮项目潜江和远2017年7月5日,潜江和远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厂区内约2.9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潜国用(2010)第860号;潜国用(2008)第1591号]出租给潜江和远供本项目建设,租期为自交接之日起20年
鄂西北气体营运中心项目老河口和远老河口和远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河国用(2013)第0901号],由于老河口和远自有土地所在园区规划调整,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依法在其区域内为发行人提供项目用地45亩以置换原有土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老河口和远正在履行相应的土地招拍挂程序
湖北和远气体猇亭分公司气体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猇亭分公司本项目为猇亭分公司现有空分装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发行人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宜市国用(2012)第190104423号]
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气体配套及尾气提纯利用项目金猇和远2018年8月31日,金猇和远与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将其位于车站路与107硅橡胶车间消防水池之间面积共计20亩的预留地的土地使用权[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54792号]出租给金猇和远供本项目建设,租期为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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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用地情况
开工之日起5年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与信息化、培训中心项目发行人发行人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鄂(2018)长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00号]
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确认,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项目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无需与他人订立相关合同,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与上市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不涉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备案且已依法定程序获得了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招股说明书》;2.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发展目标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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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为:零售气体方面,优化上游资源布控,立足湖北,布局华中;依托工业园区,大力发展大宗用气、节能环保产业,实现跨区域扩张;丰富产品种类,开拓高附加值气体市场。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经营范围及现有主营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证据材料、民事起诉状及判决书等; 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函;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函;4.股东填写的《股东调查表》;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社会保障机关、国土资源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7.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http://shixin.court.gov.cn/)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进行查询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宗,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2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5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浠水蓝天、宜昌蓝天共同赔偿原告190,991元,席鹏赔偿原告413,276元,浠水蓝天、宜昌蓝天与席鹏对原告对该判决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5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浠水蓝天、宜昌蓝天共同赔偿原告16,271.09元,席鹏赔偿原告39,903.50元,浠水蓝天、宜昌蓝天与席鹏对原告对该判决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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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5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浠水蓝天、宜昌蓝天共同赔偿原告134,473.06元,郭碧英赔偿原告131,374元。同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5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席鹏赔偿浠水蓝天、綦细来共3,119.40元;判决郭碧英赔偿浠水蓝天、綦细来共2,079.60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宜昌蓝天、浠水蓝天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案件中尚未了结的涉诉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上述重大诉讼案件与生产经营不存在直接相关性,且公司已就上述交通肇事纠纷造成的或有损失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浠水蓝天安监局行政处罚

①2016年1月11日,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浠水蓝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安监管罚(20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浠水蓝天处以49万元罚款,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1)在浠水蓝天“10.13”一般窒息事故案中,由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未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改造设计氮气排放系统,而是由公司员工焦文艺自行设计改造,且事后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对公司危险作业区域液氧储罐基础槽入口处未设置警戒线;(3)对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从而导致发生2人窒息死亡的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对焦文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安监管罚(20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焦文艺处以5万元罚款,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未向浠水蓝天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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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自行将消音系统进行改造设计,且事后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此外,还对浠水蓝天总经理杨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浠)安监管罚(201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杨涛处以7.5万元罚款,主要涉及的行政处罚事由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检查浠水蓝天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浠水蓝天氮气排放消音改造设计中未组织办理安全风险评估和申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浠水蓝天、焦文艺、杨涛均已缴纳前述罚款,浠水蓝天已完成相关安全隐患的整改并通过验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以上一千万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以上二千万以下的罚款。

浠水蓝天因“10.13”一般窒息事故被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的罚款金额为49万元,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金额。此外,2017年9月4日,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确认浠水蓝天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浠水蓝天上述行政处罚属于因一般事故而引起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因较大或重大事故引起的,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武汉天赐质监局行政处罚

①2015年5月25日,武汉市蔡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武汉天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蔡)质监罚字[2015]190115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武汉天赐处理责令改正及5.6万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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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武汉天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武汉天赐已缴纳前述罚款,并已整改完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根据《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和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处罚种类给予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罚款上、下限幅度的,在法定罚款自由裁量区间的20%以上70%以下范围确定。

因武汉天赐未被吊销充装许可证,且前述5.6万元罚款金额属于《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和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范围内,故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外,2018年5月3日,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关于对武汉天赐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幅度的证明》,确认武汉天赐上述行政处罚幅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武汉天赐上述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猇亭分公司安监局行政处罚

①2015年6月15日,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猇亭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宜猇)安监管罚[2015]2号],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猇亭分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猇亭分公司位于猇亭区南玻路的氩气压缩充装车间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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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被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后,未按要求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猇亭分公司已缴纳前述罚款,并已完成氩气压缩充装车间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猇亭分公司前述1万元罚款金额属于最低罚款金额。此外,2018年4月26日,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专项说明》,确认猇亭分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猇亭分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4)猇亭分公司消防行政处罚

①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15年9月30日,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分局对猇亭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猇公(消)行罚决字[2015]第00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猇亭分公司处以5,100元罚款,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消防大队在猇亭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猇亭分公司综合楼内疏散通道未设置疏散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猇亭分公司已缴纳前述罚款,并已整改完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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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规定: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所列幅度和区间执行。在执行裁量时,根据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及危害后果,确定违法行为的量裁区间,并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在量裁区间内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在没有明显的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时,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内规定的条件确定处罚阶次。

猇亭分公司前述5,100元罚款金额属于按照较轻的处罚阶次进行的处罚。此外,2018年2月12日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证明》,确认猇亭分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猇亭分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5)黄石和远安监局行政处罚

①2016年4月18日,黄石市西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黄石和远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西)安监管罚当[2016]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黄石和远处以500元罚款,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2016年4月18日上午十时许,西塞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黄石和远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仍然存在外销单位司乘人员和押运员私自上车没有穿防护鞋的情况并没有整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黄石和远的客户已替黄石和远缴纳前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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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黄石和远前述行政处罚属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且500元罚款金额属于较低罚款金额。此外,2018年1月25日,黄石市西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黄石和远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生任何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黄石和远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勇发作为原告诉被告吴德欣、陈明清(吴德欣配偶)、贺国庆、罗传萍(贺国庆配偶)、潜江龙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05民初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及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鄂05民初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判决:(1)被告吴德欣、陈明清、贺国庆、罗传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勇发本金3,000万元、利息2,8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原告杨勇发在前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德欣、贺国庆提供质押担保的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潜江市江汉气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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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潜江龙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潜江龙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德欣、陈明清、贺国庆、罗传萍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杨勇发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6月2日获得该法院受理。2018年4月2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鄂05执148号之二、(2017)鄂05执195号《执行裁定书》,就上述判决事项

(2)中部分内容作出执行裁定。2018年6月6日,吴德欣、贺国庆分别与杨勇发达成案外和解,并于次日完成了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潜江市江汉气体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杨勇发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仍处于执行程序中。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勇发是原告且已取得胜诉的生效判决,因此,该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1日,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7.5万元罚款。(详见本部分“(1)浠水蓝天安监局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涛及其他实际控制人杨勇发、冯杰、杨峰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杨涛、杨勇发、冯杰、杨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交投佰仕德、长江资本、长阳鸿朗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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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关联交易问题、重大债权债务问题、税务问题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问题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合法、准确、完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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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8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w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 源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李珍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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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资质证书

(一)生产许可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1和远气体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1鄂XK13-217-00076食品添加剂:氮气2013.07.242018.07.2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和远气体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022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液态,空分)2016.01.012020.12.3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和远气体食品生产许可证SC20142050500051食品添加剂(氮气)2017.03.042022.03.0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赤壁和远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063医用气体2016.01.012020.12.3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金猇和远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安许证字[延0852]液氮、液氢2017.10.232020.10.1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金猇和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鄂XK13-010-00032不燃气体:工业氮(压缩):易燃气体:工业氢(合格品)、高纯氢2015.07.082020.04.15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荆门鸿程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安许证字[延0732]溶解乙炔2017.09.052020.09.15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荆门鸿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鄂XK13-010-00037溶解乙炔2017.03.022022.03.01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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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0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9荆门鸿程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613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2016.01.012020.12.3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荆州骅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鄂XK13-010-00010不燃气体:纯氮(压缩)、工业氧(压缩)2016.10.082021.10.07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荆州骅珑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安许证字[延0167]氧气、氮气2018.02.112021.01.15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荆州骅珑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270医用气体(医用氧气态,分装)2016.01.012020.12.3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浠水蓝天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安许证字[延0812]液氧、液氮、液氩2016.05.042019.04.2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浠水蓝天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2鄂XK13-010-00023不燃气体:1、工业氧(压缩、液化)2、高纯氧(压缩、液化)3、高纯氮(压缩、液化)4、氩(压缩、液化)2013.08.192018.08.18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5浠水蓝天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鄂XK13-217-00111食品添加剂:氮气2014.12.012019.11.30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浠水蓝天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107医用气体(医用氧液态,空分)2016.01.012020.12.3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猇亭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安许证字[延0751]液氧、气态氮、液氩、液氮2017.12.182020.12.25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猇亭分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鄂XK13-010-00014不燃气体3个:工业氧(压缩、液化),工业氮(压缩、液化),氩(压缩、液化)2012.12.172017.06.2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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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1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证注3
19猇亭分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鄂XK13-217-00076食品添加剂2013.07.242018.07.2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枝江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安许证字[0951]液氧12,540吨/年、液氮2,900吨/年、液氩8,280吨/年、液态甲烷37,680吨/年2017.05.052020.05.0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武汉江堤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249医用气体2016.01.012020.12.3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1:和远气体持有的编号为鄂XK13-217-00076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7月23日到期;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明确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型和产品目录,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由于和远气体目前不涉及生产列入《通则》之“72-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目录的产品,所以无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2:浠水蓝天持有的编号为鄂XK13-010-00023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8月18日到期,根据《通则》的规定,由于浠水蓝天目前不涉及生产列入《通则》之“72-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目录的产品,所以浠水蓝天无需续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3:猇亭分公司持有的编号为鄂XK13-010-00014、鄂XK13-217-00076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分别于2017年6月24日、2018年7月23日到期;根据《通则》的规定,由于猇亭分公司目前实际生产经营的产品为氧、氮、氩等工业气体产品,其中生产的产品未被列入《通则》之“72-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目录,所以猇亭分公司无需续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1和远气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长危经字延[2016] 7号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氢气、氮气、氩气、乙炔、天然气)2016.12.162019.12.1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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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2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2赤壁和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L安经字 [2018]001505有储存场所经营:工业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医用氧(压缩的)\乙炔\丙烷\混合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压缩的);贸易经营:氢气2018.08.152021.08.14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黄石和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B安经字[2016]200029乙种:氧气(压缩的、液化的)、氮气(压缩的、液化的)、氩气(压缩的、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液化的)、乙炔、丙烷、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2016.07.012019.06.30黄石市西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金猇和远危险化学品登记证420510101氧气、氮气2015.11.132018.11.12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5荆门鸿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荆危化经字延[2017]000234溶解乙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丙烷、工业用天然气(票面)2017.06.262020.06.25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荆州骅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D安经字(2016)980017工业焊割气(丙烷)、氢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氮气、氧气、乙炔、天然气(工业用)2016.10.252019.10.24荆州开发区安监局
7荆州骅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421012021氧[压缩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2017.11.132020.11.12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8宜昌蓝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E安经字[2018]A00005有储存场所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丙烷。贸易经营:氦\(压缩的或液化的)\氢\天然气(富含甲烷的)2018.05.152021.05.14宜昌市西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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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3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9十堰和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十危化经字[2017]000141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氮气、丙烷、乙炔、压缩气体2017.09.292020.09.25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武汉天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A安经换字[2018]100019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2018.06.222021.06.21武汉市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11浠水蓝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浠)安经换字[2017]030040氧、氮、氩2017.12.012020.12.01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浠水蓝天危险化学品登记证421112047液氧、液氩等2015.10.162018.10.15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13襄阳和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F安经字 [2018]06063004(2)氧气、氮气、氩气、氦气、二氧化碳、氢气、丙烷、乙炔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2018.02.052021.2.0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4武汉江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A安经字[2016]100034压缩气体(含医用氧气)和液化气体2016.11.152019.11.14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5和远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鄂E安经字[2018]D002硫酸、盐酸、丙烷、乙炔、氧、氮、氩、二氧化碳、甲烷、氖、氦、氙、氪、氨、氢2018.1.262021.01.25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猇亭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420512103液氩、液氮等2015.11.132018.11.12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17枝江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420510103甲烷、氧[液化的]、氮[液化的]等2016.07.062019.07.05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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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4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注: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清单》要求,荆州骅珑需要在2019年12月前将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行转产,荆门鸿程需要在2020年6月前将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行搬迁。由于该部分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即使面临转产或搬迁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充装许可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1和远气体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TS942008-2021冷冻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2017.02.012021.01.31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赤壁和远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证QP鄂L00006-2021液化气体(二氧化碳)、永久气体(氧气、氩气)2017.05.232021.01.05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黄石和远黄石市气瓶充装许可证鄂BQP061-2022液化气体(二氧化碳)、永久气体(氧、氩、氮)2018.05.052022.05.04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黄石和远黄石市气瓶充装许可证鄂BQP085-2022液氧、液氮、液氩2018.09.032022.09.02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金猇和远气瓶充装许可证TS4205028-2020永久气体(氢气)2016.06.272020.06.26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荆门鸿程气瓶充装许可证QP鄂(荆门)007-2019溶解气体(溶解乙炔)、液化气体(二氧化碳、丙烷)、永久气体(氧气、氮气、氩气)2015.09.022019.09.01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荆州骅珑气瓶充装许可证QP鄂D00044-2021永久气体(氧气、氮气)2017.01.212021.01.20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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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5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8宜昌蓝天气瓶充装许可证TS4205074-2021永久气体(氧气)、液化气体(二氧化碳)2017.12.222021.12.21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十堰和远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证QP鄂十C0065-2021液化气体(二氧化碳)、永久气体(氧气、氮气、氩气)2018.1.312021.12.12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武汉天赐气瓶充装许可证TS4242A34-2021永久气体(氧气、氮气、氩气、氦气),液化气体(二氧化碳、液氧、液氮、液氩),混合气体(氮+氧、氩+氮、氮+氢、氩+二氧化碳)2017.03.282021.03.27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浠水蓝天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TS942007-2021冷冻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2017.02.042021.01.2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浠水蓝天气瓶充装许可证42J10-2022永久气体(氧气)2018.02.262022.02.25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襄阳和远湖北省气瓶充装许可证鄂F42013-2020液化气体(二氧化碳)、压缩气体(氮气、氩气、氧气2016.09.142020.09.13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猇亭分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TS4205062-2021永久气体(氧气、氮气、氩气)2017.09.272021.09.26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1黄石和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B字420203910002号2类1项(易燃气体);2类2项(不燃气体)2015.07.202019.07.31黄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荆门鸿程道路运输经营鄂交运管许可危字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018.07.102022.07.31荆门市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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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6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部门
许可证420802920003号(剧毒化学品除外)输管理处
3宜昌蓝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危字420501920009号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2016.07.182020.07.31宜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4十堰和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危字420302920004号2类1项(易燃气体);2类2项(不燃气体)2015.08.202019.07.31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5浠水蓝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危字421125920002号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2016.07.222020.07.31黄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6武汉江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危字420105910002号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2018.08.132022.07.31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五)其他资质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部门
1和远气体药品GMP证书HB20180428医用氧(液态)2018.08.062023.08.0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和远气体药品GMP证书HB20160272医用氧(气态)2016.05.302021.05.29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和远气体药品再注册批件2014R000078氧(液态)2014.05.082019.05.07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赤壁和远药品GMP证书HB20160223医用氧(气态)2016.01.222021.01.2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赤壁和远药品再注册批件2015R000951医用氧(气体)2015.09.302020.09.29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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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7

序号持证单位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部门
6荆门鸿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TS7442021-2021PD1(无缝气瓶)、PD4(溶解乙炔气瓶)、PD5(特种气瓶)2017.07.042021.07.0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荆门鸿程药品GMP证书HB20170330医用氧(气态)2017.03.152022.03.1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荆门鸿程药品再注册批件2016R0002762016.06.292021.06.28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荆州骅珑药品GMP证书鄂HB20150169医用氧(气态)2015.10.202020.10.19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荆州骅珑药品再注册批件2015R000943氧(气体)2015.09.302020.09.29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浠水蓝天药品注册批件2014S00846氧(液态)2014.09.222019.09.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浠水蓝天药品GMP证书HB20160288医用氧(液态)2016.08.292021.08.28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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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自有土地一览表

序号

序号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证号使用权面积(㎡)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和远气体宜市国用(2012)第190104423号6,235.46工业用地猇亭区猇亭园区南玻路2013.01.09 - 2061.01.04国有出让抵押
2和远气体鄂(2018)长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00号15,478.16工业用地龙舟坪镇津洋口村2018.01.16 - 2067.08.29国有出让
3宜昌蓝天宜市国用(2009)第060303092-1号13,310.04工业用地西陵经济开发区石板村二组2009.06.09 - 2059.05.22国有出让
4荆州骅珑荆州国用(2008)第10610050号8,314.86工业用地荆州开发区纬伍路北2008.10.16 - 2058.06.29国有出让抵押
5荆门鸿程荆东国用(2010)第130200421-3号16,062.80工业用地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2010.12.17 - 2059.09.26国有出让抵押
6浠水蓝天浠水国用(2012)第120624号19,213.20工业用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芦河村丽文大道2012.09.05 - 2062.04.20国有出让抵押
7老河口和远河国用(2013)第0901号30,000.00工业用地老河口仙人渡镇王楼村2013.05.28 - 2063.01.04国有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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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9

序号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证号使用权面积(㎡)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8武汉天赐蔡国用(2010)第1997号12,917.00工业用地蔡甸区奓山街龙王村2010.04.29 - 2060.05.15国有出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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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0

附表三: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土地一览表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土地证号租赁面积(㎡)土地类型土地位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金额
1赤壁仁甲桑椹技术开发中心发行人赤壁市国用(2010)第0585号9,988.75工业用地赤壁市凤凰山路9号2012.06.01 - 2022.06.01生产经营前五年100,000元/年;后五年140,000元/年
2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金猇和远宜市国用(2013)第190110043号5,333.33工业用地宜昌市猇亭区长江居委会宜昌精细化工园内和远氮气站与氯碱分厂钾碱项目之间2017.01.01 - 2018.12.31生产经营160,000元/年
3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54792号13,333.33工业用地宜昌市猇亭区车站路与107硅橡胶车间消防水池之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项目建设960,000元/年
4十堰安山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十堰和远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0003171号4,638.40工业用地十堰市普林工业园2018.01.01 - 2027.12.31生产经营出租的土地房屋租金2018年度按40万元/年标准确定,三年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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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承租方土地证号租赁面积(㎡)土地类型土地位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金额
每年10万元租金递增,三年后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5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潜江和远潜国用(2008)第1591号1,933.33工业用地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大道南侧2016.09.01 - 2036.08.31项目建设免费提供
潜国用(2010)第860号
6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枝江国用(2012)第060024号21,333.33工业用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路9号2016.08.01 - 2021.07.31项目建设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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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自有房屋一览表

序号所有权人房产证号房屋面积(㎡)房屋位置房屋用途他项权利
1和远气体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0365075号490.49南玻路办公楼抵押
2和远气体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0365074号627.24南玻路厂房
3荆门鸿程荆门市房权证东宝乡镇字第10007835号451.69牌楼镇长岗村二组1幢2幢车间抵押
805.09车间
4荆门鸿程荆门市房权证东宝乡镇字第10007836号1,749.86牌楼镇长岗村二组4幢5幢6幢厂房
469.78办公楼
913.77办公楼
5荆州骅珑荆州房权证玉桥字第200400945号30.79荆州开发区纬五路1-5栋其他用途抵押
1,021.73办公
537.03仓储
742.92工业厂房
254.40工业厂房
6荆州骅珑荆州房权证玉桥字第200400946号115.20荆州开发区纬五路6栋工业厂房抵押
7宜昌蓝天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29957号482.70石板村二组车间
8宜昌蓝天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29958号231.38仓库
9宜昌蓝天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29959号487.45办公
10宜昌蓝天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08863号247.74检验室
11宜昌蓝天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08864号232.57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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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所有权人房产证号房屋面积(㎡)房屋位置房屋用途他项权利
12宜昌蓝天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08865号194.77仓库
13武汉天赐武房权证蔡字第2013002243号1,922.40蔡甸区奓山街龙王村(1号车间)栋1层/室车间抵押
14武汉天赐武房权证蔡字第2015000377号1,845.25蔡甸区奓山街龙王村2号车间栋/单元1层/室车间
15武汉天赐武房权证蔡字第2013002246号1,231.17蔡甸区奓山街龙王村(综合楼)栋1-4层/室综合楼
16浠水蓝天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01018859号1,574.36浠水经济开发区芦河村丽文大道厂房抵押
17浠水蓝天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01018858号2,090.16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丽文大道芦河村综合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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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屋一览表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产证号租赁面积(㎡)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金额
1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远气体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014751号151.78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农家园)2栋1102号2018.1.18 - 2020.1.17办公用房24,000元/年
2赤壁仁甲桑椹技术开发中心和远气体赤房权证2007A字第0162@号2,382.51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凤凰山路9号2012.06.01 - 2022.06.01车间、办公楼、门房前五年100,000元/年;后五年140,000元/年
3黄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黄石和远(96)公字第0180号6,600.00石灰窑区沿湖路660号2011.08.01 - 2018.08.01注办公楼、车间7,600元/月
4十堰安山化工气体有限公司十堰和远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6070号873.87茅箭区东城开发区普林路2A号1幢2018.01.01 - 2027.12.31办公楼出租的土地房屋租金2018年度按40万元/年标准确定,三年内按每年10万元租金递增,三年后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5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6071号233.20茅箭区东城开发区普林路2A号3幢1-1车间
6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86072号231.66茅箭区东城开发区普林路2A号2幢1-1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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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产证号租赁面积(㎡)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金额
7陈浩襄阳和远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40680号51.72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油坊岗7-27幢2018.01.01 - 2021.12.31办公14,400元/年
8湖北碧弘盛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和远潜江市房权证潜江开发区字第035042号40.00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2017.10.19-长期办公免费使用
9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猇亭分公司正在办理中640.00宜昌猇亭区桐岭路199号桐岭公社小区11栋1楼20间2017.12.01 - 2018.11.30员工宿舍58,680元/年
10肖军伊犁和远正在办理中150.00新源县恰普河路24巷006号2018.04.01-2019.03.31员工宿舍10,000元/年

注:根据西塞山区企业征收指挥部出具的《搬迁通知书》,黄石和远租赁的经营场地无法在租赁期届满后进行续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

关各方仍在商讨搬迁安置补偿事宜。由于黄石和远在公司销售占比较低,且距浠水蓝天生产基地较近,即使黄石和远面临搬迁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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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一览表

序号商标持有人商标图形注册号类号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
1和远气体907555052012.01.28-2022.01.27原始取得
2和远气体907558812012.01.28-2022.01.27原始取得
3和远气体942718912012.06.07-2022.06.06原始取得
4和远气体942719952012.06.07-2022.06.06原始取得
5和远气体1165987512014.03.28-2024.03.27原始取得
6和远气体1165993252014.03.28-2024.03.27原始取得
7和远气体1165984412014.03.28-2024.03.27原始取得
8和远气体1165995752014.03.28-2024.03.27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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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标持有人商标图形注册号类号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
9荆门鸿程75131212015.6.21-2025.6.20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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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和远气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授权专利一览表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有效期取得方式
1和远气体一种空气分离的方法ZL201110078265.X发明专利2011.03.30-2031.03.29转让取得
2和远气体一种用液化天然气做钢材淬火和深冷处理的系统ZL201510466170.3发明专利2015.07.31-2035.07.30原始取得
3和远气体一种自动化控制的液化气体供应系统ZL201120522482.9实用新型2011.12.14-2021.12.13原始取得
4和远气体一种阀门活塞ZL201220008048.3实用新型2012.01.10-2022.01.09原始取得
5和远气体一种氦气回收提纯处理系统ZL201520165796.6实用新型2015.03.24-2025.03.23原始取得
6和远气体一种氦气提纯处理系统ZL201520165764.6实用新型2015.03.24-2026.03.23原始取得
7和远气体一种用于氦气回收的稳压回收装置ZL201520165765.0实用新型2015.03.24-2025.03.23原始取得
8和远气体一种用于真空变压吸附系统的解吸气回收装置ZL201520165022.3实用新型2015.03.24-2025.03.23原始取得
9和远气体一种环己酮车间高压废氮利用并回收合成氨尾气的装置ZL201520572559.1实用新型2015.07.31-2025.07.30原始取得
10和远气体一种利用液化天然气冷却工业循环水的装置ZL201520572541.1实用新型2015.07.31-2025.07.30原始取得
11和远气体合成氨塔后放空气冷量利用的装置ZL201620652506.5实用新型2016.06.27-2026.06.26原始取得
12和远气体油润滑膨胀机组用空气分离装置ZL201620647308.X实用新型2016.06.27-2026.06.26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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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有效期取得方式
13和远气体窑炉用天然气与氮气混合气体供气装置ZL201620652507.X实用新型2016.06.27-2026.06.26原始取得
14和远气体窑炉用天然气与煤气混合气体供气装置ZL201620652064.4实用新型2016.06.27-2026.06.26原始取得
15和远气体一种焦炉煤气生产天然气的系统ZL201620275222.9实用新型2016.04.06-2026.04.05原始取得
16和远气体一种烟气余热利用系统ZL201621084815.3实用新型2016.09.26-2026.09.25原始取得
17和远气体一种稳定压力回收富氦尾气的装置ZL201621080502.0实用新型2016.09.26-2026.09.25原始取得
18和远气体一种天然气液化工厂BOG回收利用系统ZL201621080620.1实用新型2016.09.26-2026.09.25原始取得
19和远气体一种副产蒸汽的综合利用装置ZL201621080503.5实用新型2016.09.26-2026.09.25原始取得
20和远气体一种保障单晶硅富氩尾气提纯高纯氩气供气质量的装置ZL201721183202.X实用新型2017.09.13-2027.09.12原始取得
21和远气体一种空分系统中纯化器再生和吹冷过程余热利用系统ZL201721216020.8实用新型2017.09.21-2027.09.20原始取得
22和远气体一种单晶硅拉晶炉含油尘富氩尾气回收系统ZL201721189615.9实用新型2017.09.13-2027.09.12原始取得
23和远气体一种氦质谱检漏装置排污尾氦回收系统ZL201721217454.X实用新型2017.09.21-2027.09.20原始取得
24和远气体一种粗甲醇预精馏塔放空气无动力回收装置ZL201721182984.5实用新型2017.09.13-2027.09.12原始取得
25和远气体一种提高合成氨驰放气净化分离稳定性和提氩率的系统ZL201721189999.4实用新型2017.09.13-2027.09.12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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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有效期取得方式
26和远气体一种利用氦净化设备提取高纯氩的装置ZL201721189997.5实用新型2017.09.13-2027.09.12原始取得
27浠水蓝天一种空气纯化器均压控制方法ZL201310355326.1发明专利2013.08.15-2033.08.14转让取得
28浠水蓝天一种安全型液氮充装设备ZL201310474270.1发明专利2013.10.12-2033.10.11原始取得
29浠水蓝天一种空气纯化器吸附筒的再生吹冷管道系统ZL 201310474700.X发明专利2013.10.12-2033.10.11原始取得
30浠水蓝天用于电机输出轴和空压机转轴对中的辅助检修器ZL201320628710.X实用新型2013.10.12-2023.10.11原始取得
31浠水蓝天一种液氮冷量回收系统ZL201320628805.1实用新型2013.10.12-2023.10.11原始取得
32浠水蓝天一种仪表气供气装置ZL201320628368.3实用新型2013.10.12-2023.10.11原始取得
33浠水蓝天一种自洁式空气过滤器ZL201320629005.1实用新型2013.10.12-2023.10.11原始取得
34浠水蓝天一种润滑油挥发油雾回收装置ZL201720572466.8实用新型2017.05.22-2027.05.21原始取得
35浠水蓝天一种具备回收功能的多接头液氧充装系统ZL201720571119.3实用新型2017.05.22-2027.05.21原始取得
36浠水蓝天一种空分冷箱保冷装置ZL201720572460.0实用新型2017.05.22-2027.05.21原始取得
37浠水蓝天制氧系统中的氮气回收装置ZL201720571120.6实用新型2017.05.22-2027.05.21原始取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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