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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箭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21年8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与经营、财务相关的,对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它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日常经营重大合同、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及其它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等。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七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是指报告义务人应当自知悉重大信息之时起2个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在即将召开或已召开以下“重大会议”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关于重大信息的专项决策会议。

第九条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一)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报告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重大交易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本条第(一)项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即将发生前,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报告。

(三)本条第(一)项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人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公司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二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已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在首次报告后,报告义务人应当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变化及时补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有关事项;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重组、和解或破产清算。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应当预披露或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以下事件发生或后续进展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股东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

(八)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交相关资料,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票发生或拟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拟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

(三)出现法定事由禁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七)深交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及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在当日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具体格式见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方面的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传递,对重大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充分了解其报告职责,保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与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日常联络、重大信息的汇集、分析、归档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等工作。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七)公司及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相关销售人员;

(八)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悉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它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部知情者的登记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要加强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一旦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人员的责任外,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确保将该信息及时传递给所有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报告义务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人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

报告部门报告时间
重大信息(事项)情况简述
附件(如有)
信息报告联络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

报告部门报告时间
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简述
附件(如有)
信息报告联络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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