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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箭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上市公司”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天箭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控风险评估、内控的重点控制领域、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的单位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主要业务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生产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研究与开发、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重

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资金活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制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类型。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

在执行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时,需要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与可容忍误差,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量化评估。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错报项目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营业收入总额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的1%

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营

业收入的2%

错报金额>营业收

入的2%利润总额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3%

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利

润总额的5%

错报金额>利润总

额的

5%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

产总额的1%

错报金额>资产总

额的

1%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B.公司更正已发布的财务报告;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D.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导致直接资产损失金额量化指标,同样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类型。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金额,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的,为一般缺陷;资产总额的(0.5%)<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为重要缺陷;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的,为重

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C.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D.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控制体系失效;E.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能得到整改;F.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致失误;B.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C.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D.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局部区域;E.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F.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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