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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9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6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0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92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胡先念先生。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9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8人,代表股份76,079,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4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73,9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089,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04%。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股份2,089,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04%。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报告书》, 公司独立董事陈爱文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陈爱文先生投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76,07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8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76,07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8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76,07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89,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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