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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资质,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聘请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罗素玲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罗素玲女士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2021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以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确保其业务的顺利开展。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四、《关于2021年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周孝伟先生拟为本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解决了向供应商采购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和经营风险。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依据公司独立董事承担的相应职责及其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参考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公司制定了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充分体现了风险报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履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映照 朱智伟

冀志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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