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八条 公司不设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其相应职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独立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