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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关于华润立方药业(安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关于华润立方药业(安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度完成对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润立方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立方”或“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华润润曜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润曜”)持有华润立方51%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华润立方49%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华润立方2023年度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华润润曜及华润立方签订的《关于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目标公司应从华润医药商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对目标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债权清单中的全部债权收回情况及2023年度业绩情况的专项审计(以下称“专项审计”),且由双方同期完成对专项审计结果的书面确认,如逾期仍未完成确认的,视同各方均认可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报告。

如专项审计结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目标公司已收回约定的债权清单中的全部债权,或上市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已受让目标公司约定的债权清单中全部尚未收回的债权并将对应债权按照账面净值金额支付给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2023年度专项审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200万元(大写:

贰仟贰佰万元,以下称为“目标净利润”),则第三笔增资款金额为增资价款的20%,即2,260万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万元),华润润曜于专项审计结果得到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增资款。

各方同意:

(1)如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未能全部收回约定的债权清单中的全部债权,则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照账面净值金额受让目标公司未收回部分的债权,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债权金额支付给目标公司;如上市公司未在前述期限

内向目标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则目标公司有权从应付上市公司分红中直接扣减未支付的款项,直至目标公司获得上市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款项;

(2)上市公司承接未收回债权余额后,后续上市公司向债务人追索的,目标公司应予以配合,但上市公司追索债权的方式不得损害华润润曜及目标公司的权益和声誉。华润润曜和目标公司对该款项能否回收不承担任何责任,目标公司收到经追索后收回的款项的,由目标公司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上市公司受让债权金额无息转付给上市公司。

(3)如目标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未达目标净利润,目标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华润润曜在最后一笔增资款中等额调减。为避免歧义,本条所言的增资款调减的上限为第三笔增资款额度。华润润曜于上市公司买断债权的款项付清或专项审计结果经各方书面确认(以孰晚为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剩余增资款。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华润立方已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华润立方债权收回情况及2023年度业绩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双方尚未完成专项审计结果确认,本公司将在双方确认专项审计报告结果后及时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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