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和工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征和工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征和工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征和工业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 征和工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生产业务、资产管理等;重
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层面的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管理;控制措施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采购及付款环节内部控制、销货及收款环节内部控制、生产环节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环节内部控制、投资环节内部控制、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监督。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
(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则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3% |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0.5% | 经营收入总额的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 |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1% | 所有者权益的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 |
3、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 |
4、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 |
5、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
6、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无效 | |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利润总额的3% | 利润总额的3%≤损失<利润总额的5% | 损失≥利润总额的5%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处罚,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
3、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
缺陷类型 | 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情况属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 |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 |
7、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 | |
重要缺陷 | 1、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或决策程序出现失误 |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
3、重要业务制度执行中存在较大缺陷 | |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 |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 |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 |
一般缺陷 |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
2、公司员工违反内部规章,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 | |
3、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 |
4、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
5、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 保荐机构对征和工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征和工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征和工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征和工业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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