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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工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7天以及3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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