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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工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7天以及3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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