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鑫铂股份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号文)的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28,08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50元。截至2022年5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528,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60.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090,838.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909,121.8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12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序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备案审批情况 |
号
号 | ||||
1 | 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 | 68,786.28 | 54,800.00 | 2111-341181-04-01-820379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3,200.00 | 23,200.00 | 不适用 |
合计 | 91,986.28 | 78,000.00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91,986.2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土建、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投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
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铂股份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铂股份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葛剑锋
葛剑锋 | 周 宇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