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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鑫铂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28,089股,发行价格4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60.50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909,121.8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12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备案审批情况
1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68,786.2854,800.002111-341181-04-01-820379
2补充流动资金23,200.0023,200.00不适用
合计91,986.2878,000.00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91,986.2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6月8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3,828,527.79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548,000,000.00143,828,527.79
2补充流动资金232,000,000.00
合计780,000,000.00143,828,527.79

四、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090,838.67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45,781.21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45,781.21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拟置换金额
1材料制作费240,566.03240,566.03
2律师费188,679.25188,679.25
3登记费16,535.9316,535.93
合计445,781.21445,781.21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待募集资

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111号),认为:鑫铂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鑫铂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铂股份使用募集资金144,274,309.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3,828,527.79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45,781.21元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鑫铂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葛剑锋周 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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