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薪酬、绩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公司受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文所称的“董事”均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不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按其在公司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受薪。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
(三)坚持推进薪酬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第四条 薪酬结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任期激
励收入等。独立董事按月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其他报酬分配。除上述短期薪酬外,公司还应根据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薪酬激励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激励、项目激励、股权激励等。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每年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基本年薪不与考核结果挂钩,每月根据出勤等情况发放。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指公司每年根据经济效益、目标任务等完成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或奖励。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实施任期制或契约化管理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任期激励收入具体按国资监管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薪酬结构比例
董事长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基数的比例按国资监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4:6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等,适当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基数之间的比例,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定薪调薪
(一)定薪
不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董事的聘任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等),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审批。高管人员的聘任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调薪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年度薪酬总额的增减幅度为基础,结合董事、高管人员年度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制订差异化
调整方案,按照上述定薪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同时实行任期考核制度。不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董事的绩效考核结合国资监管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公司相关经营目标制订。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长与不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其他董事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其他高管人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遵循分层管理、价值导向及差异化考核原则,根据不同的工作分工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及权重。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开展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方案制订及考核评价工作,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年度绩效考核主要结合经营业绩指标、重点任务指标、经营管理指标、共性指标、否决指标及加扣分项等进行考核,具体以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为准。
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计发,可根据绩效预评估进行预发。年度总预发额度不得高于年度绩效薪酬标准的80%。剩余绩效薪酬根据经审计的公司经营目标及整体任务完成情况,结合个人考核结果及绩效考核系数后计发。
第九条 任期绩效考核
董事、高管人员的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由任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值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构成。具体按签订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第四章 激励管理
第十条 激励体系及激励内容为推动公司业务增量拓展,鼓励市场开拓,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激励管理机制。
(一)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建立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平衡的激励体系,以业绩导向为原则,强调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目标达成、重点项目落地、长期战略目标实现。具体激励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超额激励、项目激励、股权激励等。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相关激励制度,审核董事、高管人员参与激励分配的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第(三)、第(四)款规定,需要进一步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相关上市规则履行审批手续。
(三)相关激励制度及分配方案,董事(不含兼任高管人员)参与激励分配的,如个人当年度受激励金额≤1倍聘任年薪的,由公司按照有关激励制度及方案执行。1倍聘任年薪<如个人当年度受激励金额≤2倍聘任年薪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如个人当年度受激励金额>2倍聘任年薪的,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相关激励制度及分配方案,高管人员参与激励分配的,如个人当年度受激励金额≤1倍聘任年薪的,由公司按照有关激励制度及方案执行。如个人当年度受激励金额>1倍聘任年薪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约束机制及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人员违纪违法,或未遵守聘任协议相关规定,按公司相关制度及聘任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与任期绩效考核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签订的聘任协议,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对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自2023年1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