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审议王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王红军先生的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没有发现王红军先生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该候选人还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我们认为,推荐王红军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相关议案。
二、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2021年度薪酬
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对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王红军先生2021年度董事薪酬建议方案进行审议,我们认为方案在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基础上,考虑了董事在董事会承担具体有关角色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特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同意该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馥友、杨家义、夏策明、邓志祥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