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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1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2021年年报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及占比、前五名供应商中关联方合计采购金额、部分借款担保方与被担保方信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监事任职经历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深圳市中恒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你公司签订的《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判决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

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履职,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整改计划和措施,并督促公司认真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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