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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15,801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53%。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是出于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事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及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候选人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名张旭华、肖益、肖章林、李培寅、邓江湖、潘波、王建新、钟洪明、唐小飞九人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建新、钟洪明、唐小飞三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2021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均对本议案作出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我们同意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关联存贷款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六、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邓江湖先生、高胜利女士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2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351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原激励对象邓江湖先生、高胜利女士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2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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