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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暨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事务所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及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0万元。

二、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以及公司2023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大华事务所就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与公司进行了事情、事中、事后沟通。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2023年3月16日,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21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召开2023年度报告审计预沟通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项目成员与审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审计领域等进行了沟通,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2024年2月26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召开2023年度报告审计第二次沟通会,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并对审计工作发表意见。

2024年3月12日,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认为,大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全体委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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