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发”)就未来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事前对公司与中远海发就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实,我们认为公司与中远海发的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是生产经营所必需,双方签署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框架协议》(2020年、2021年、2022年)是在日常业务中订立,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2、我们认为公司与中远海发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关连\联董事刘冲先生、明东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