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2022年度第2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世联达”)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实现中集世联达更好的发展。
2、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批准、核准或注册事项,已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准、核准或注册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公司和中集世联达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世联达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分拆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本次分拆上市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审议本次分拆上市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的中集世联达股份(该等人员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中集世联达股份除外)合计未超过中集世联达总股本的百分之十,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
杨 雄
张光华
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