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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

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简称: 深赛格、深赛格B股票 代码: 000058、200058

收购人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第一节 声明国信证券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涉及各方提供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审慎核查,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了解本次收购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特此说明:

(一)本财务顾问独立地就本次收购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其已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述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不对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报告亦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深赛格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深赛格相关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七)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深投控收购深赛格事宜报告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目录

第一节 声明 ...... 1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6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第二节 释义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次无偿划转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有赛格集团42.85%的股权无偿转让予深投控
本次收购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持有的赛格集团42.85%股权无偿转让予深投控,同时深投控与鲲鹏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深投控与深圳资本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进而使深投控通过赛格集团间接拥有深赛格权益。
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1月证监会核准的深赛格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赛格集团所持有的赛格创业汇100%股权、赛格康乐55%股权、赛格物业发展100%股权、赛格地产79.02%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承诺项目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赛格集团以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地产项目
深投控、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鲲鹏投资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协议深投控与鲲鹏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合作协议深投控与深圳资本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上市公司、深赛格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赛格集团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股权深圳市国资委所持有赛格集团42.85%的股权
深物业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控物业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贸物业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赛格物业管理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赛格物业发展深圳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国信证券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收购事宜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在收购报告书中,深投控对其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深赛格A股股票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审阅,认为上述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目的

为落实深圳市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市属国资国企资源布局,促进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42.85%股权无偿划转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0〕246号)要求,深圳市国资委将持有的赛格集团42.85%股权无偿转让予深投控,同时鲲鹏投资与深投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深投控与深圳资本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进而使深投控通过赛格集团间接拥有深赛格权益。本次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赛格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国资委。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一)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人提交的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所需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

《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未发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深投控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健
注册资本2,800,9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642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04年10月13日
股东名称深圳市国资委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82909009

经核查收购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企业,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收购人是否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深投控主营业务为国有股权投资与管理、政府配置土地开发与经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与服务。深投控2017年至2019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9,950,802.1955,611,477.7348,638,757.39
所有者权益30,554,656.2423,364,018.3722,002,068.18
资产负债率56.32%57.99%54.76%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19,933,980.237,175,471.514,738,135.20
净利润1,963,530.151,595,299.461,490,895.72
净资产收益率6.43%6.83%6.78%

注: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净利润/当年末净资产,以下同。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深投控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收购人管理层拥有较高的学历背景,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收购人控股多家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此外,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确保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五方面的独立性。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深投控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一系列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

(六)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016年1月27日,深投控收到(2015)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深投控及直接责任人超比例减持深天地A(000023)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深投控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并分别处以570万元及40万元罚款。”深投控已于2016年2月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缴纳上述罚款,并履行完毕上述公告及致歉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深投控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

深投控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一致行动人鲲鹏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前,鲲鹏投资系赛格集团原股东,持有赛格集团7.51%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深赛格股份。鲲鹏投资与深投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生效后,鲲鹏投资与深投控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鲲鹏投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致行动人名称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鸿林
注册资本3,8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KX06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9日
股东名称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2.2078%、深圳市国资委持股7.7922%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经核查,深投控控股多家境内上市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知悉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知识和诚信意识。

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对深投控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辅导,深投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持续督促收购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深投控,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深投控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在本次收购中,未发现有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支配收购人的行为。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情

况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持有的赛格集团42.85%股权无偿转让予深投控,同时鲲鹏投资与深投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深投控与深圳资本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进而使深投控通过赛格集团间接拥有深赛格权益,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支付。

七、收购人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2020年5月19日,深投控收到深圳市国资委下发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42.85%股权无偿划转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0〕246号),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的赛格集团42.85%股权无偿转让予深投控。

2020年6月3日,深投控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深投控无偿受让深圳市国资委所持赛格集团42.85%股份,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8月10日,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投控签署了《关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并于2020年8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12月16日,深投控与鲲鹏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020年12月16日,深投控与深圳资本集团签署了合作协议。

八、收购人的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四)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

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做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九、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产等五个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控股股东仍为赛格集团。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同时,为持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深投控已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深赛格与深投控主要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领域存在同业竞争。

针对本次收购涉及的同业竞争情况,深投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深投控下属控股子公司深深房、深物业、深圳城建均存在经营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情形;深物业存在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情形。上述公司与深赛格之间在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业务领域存在同业竞争。为维护深赛格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在作为深赛格的控股股东且深赛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本公司将充分尊重本公司控制的各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证不侵害深赛格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深赛格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其他附属企业”)将不在除已发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外新的业务领域,从事与深赛格之间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除基于深圳市国资委或类似政府机构安排的除外)。

3、本公司承诺不以深赛格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深赛格及其股东的权益。在解决现存同业竞争问题之前,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保持中立地位,保证深赛格及本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4、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从深赛格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从事与深赛格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5、自深赛格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5年内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案以解决本公司与深赛格之间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1)对深赛格的业务边界进行进一步梳理,尽最大努力使双方之间实现差异化经营,例如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地域分布、应用领域、产品类别、产品档次、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

(2)按照市场规则及当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对深赛格及本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等相关主体按照合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业务整合、资产重组/剥离,股权转让/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解决与深赛格之间的同业竞争的问题。

(3)其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有利于保护深赛格的利益和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由此给深赛格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规范关联交易的规章制度;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及上市公司前述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同时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即使发生关联交易亦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深投控已出具《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2017年1月,证监会核准深赛格向赛格集团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同时发行股份募集该笔交易的配套资金。在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收购标的的评估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市场法等。其中,赛格集团以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地产项目对深赛格作出了业绩承诺:重组补偿期间届满后,深赛格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项目已实现及未实现开发利润(如有)进行审计,如承诺项目已实现及未实现开发利润(如有)合计低于承诺开发利润,则赛格集团应按照约定公式以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深赛格股份对深赛格进行业绩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赛格集团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深赛格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涉及的以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地产项目业绩承诺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承诺项目尚不满足进行专项审计、减值测试的条件,该等项目的业绩承诺期限均需分别延长至各项目实现销售面积比例达到90%的当年年末。由于承诺项目均未满足进行专项审计、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业绩补偿的条件,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尚不能确定赛格集团是否需履行业绩补偿。但如该等条件在本次划转完成后满足,且赛格集团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则将导致赛格集团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深赛格股权可能需用于业绩补偿,即赛格集团通过重组持有的深赛格部分股票数量将被注销。由此,深投控间接持股深赛格的股份将减少。

根据深赛格于2020年7月4日披露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西安赛格康鸿置业有限公司 55%股权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深赛格持股比例 79.02%的控股子公司赛格地产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西安赛格康鸿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股权挂牌价格以经深圳市国资委备案确定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按赛格地产相应持股比例确定,最终交易对手和交易价格将以产权交易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对手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代西安康鸿清偿对赛格地产的债务(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债务金额为 48,845 万元)。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深赛格通过收购控股股东赛格集团持有的赛格地产79.02%股权而间接持有西安康鸿股权,该股权资产(西安赛格广场项目)系前述承诺项目之一,附带有业绩承诺但尚未触发业绩承诺考核条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赛格集团承诺若本次西安康鸿股权挂牌成交价格低于原重大资产重组时置入上市公司价格,则赛格集团拟按原持股比例对重大资产重组时西安康鸿置入上市公司价格与本次股权挂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上述公开挂牌转让尚未完成。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赛格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700,618,7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70%)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持有的赛格集团42.85%股权无偿转让予深投控,深投控进而通过赛格集团间接拥有深赛格权益,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一、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业务往来及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行为;深投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深赛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除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

情形的核查

本次股权划转注入完成后,深赛格的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直接控股股东仍为赛格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国资委。

十三、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深圳市国资委持有的赛格集团42.85%股权,从而间接收购赛格集团持有的深赛格700,618,759股股份,占深赛格总股本的56.70%。该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已经《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42.85%股权无偿划转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0〕246号文件)批准,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亦未导致深赛格的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十四、结论性意见

综合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深投控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运作规范,具备规范运作深赛格的管理能力;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附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是 □ 否√
收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方案简介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备注与说明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1.2.1-1.2.6)
1.1.1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5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深投控证券账户号码:0899043034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见《收购报告书》之“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见《收购报告书》之“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1.6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1.2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不适用
1.2.1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不适用
1.2.2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不适用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1.2.3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的职业和职务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不适用
1.2.4收购人与最近5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不适用
1.2.5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适用
1.2.6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适用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不适用
1.3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违规证明收购人取得了税务、工商及社保等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无违规证明
1.3.2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的无违规证明不适用,收购人设立已满3年
1.3.3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2016年1月27日,深投控收到(2015)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深投控及直接责任人超比例减持深天地A(000023)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深投控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并分别处以570万元及40万元罚款。”深投控已于2016年2月4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缴纳上述罚款,并履行完毕上述公告及致歉义务。
1.3.4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不适用
不适用
1.3.6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依法纳税
1.3.7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4.2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1.6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收购
2.1.2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2.1.3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2.2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2.3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目前无具体增持计划,未来若根据市场情况需增持,收购人将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
2.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履约能力
3.1.1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额支付能力不适用
3.1.2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不适用
3.1.2.1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不适用
3.1.2.2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不适用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适用
3.1.2.3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不适用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不适用
3.1.3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2.2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的支付能力不适用
3.2.3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适用
3.2.4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3.3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3.3.2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不适用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
4.2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不适用
4.3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4.4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4.1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4.4.3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不适用
4.4.4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不适用
4.4.5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不适用
4.4.6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不适用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适用
4.4.7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不适用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不适用
5.1.1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不适用
5.1.2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适用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不适用
5.1.3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适用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不适用
5.1.4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不适用
5.1.5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不适用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不适用
5.2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不适用
5.2.1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日内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2.2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2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不适用
5.2.3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不适用
5.3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5.3.2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司法裁决不适用
5.4.1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4.2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露不适用
5.5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6管理层及员工收购不适用
5.6.1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适用
5.6.2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不适用
5.6.3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不适用
5.6.4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是否已核查不适用
5.6.4.1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不适用
5.6.4.2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理和决策程序不适用
5.6.4.3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不适用
5.6.5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适用
5.6.6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不适用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不适用
5.6.7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不适用
5.6.8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不适用
5.7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全部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不适用
5.7.1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不适用
5.7.2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适用
5.7.3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适用
5.7.4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不适用
5.7.5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不适用
5.7.6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1.1.1的要求不适用
5.7.7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不适用
5.7.8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7.9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适用
5.7.10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适用
5.8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
5.8.1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资到位情况不适用
5.8.2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不适用
5.8.3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不适用
5.8.4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不适用
5.9一致行动
5.9.1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5.9.2
5.9.3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5.9.4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适用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6.1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
6.2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6.3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6.5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7.2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不适用
7.4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5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7.7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8.1.3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8.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8.3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适用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不适用
9.2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不适用
9.3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不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适用
9.4申请豁免的理由不适用
9.4.1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不适用
9.4.2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不适用
9.4.2.1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不适用
9.4.2.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不适用
9.4.3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不适用
9.4.3.1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不适用
9.4.3.2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不适用
9.4.3.3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适用
9.4.3.4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适用
9.4.3.5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10.1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收购实力不适用
10.2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不适用
10.3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适用
10.4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不适用
10.5支付手段为证券不适用
10.5.1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不适用
10.5.2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少于1个月不适用
10.5.3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不适用
10.5.4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不适用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11.1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如存在相关情形,应予以说明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11.1.1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11.1.2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1.1.4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1.2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不适用
11.4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
11.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实际控制权未转移,不适用
11.6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11.7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构成障碍不适用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填报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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