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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4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因董事唐阳刚先生及徐国祥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表决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因董事唐阳刚先生及徐国祥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表决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有权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权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因董事唐阳刚先生及徐国祥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表决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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