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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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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公司”或“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00,000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2.14%。其中首次授予18,000,000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1.93%;预留授予2,000,000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0.21%。

2018年8月18日,公司公告并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尚有5,446,182份股票期权仍在有效期内,占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0.58%。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1.31元/A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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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34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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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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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5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2

第十二章 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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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丽珠集团、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A股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亿元人民币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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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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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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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34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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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00,000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

2.14%。其中首次授予18,000,000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1.93%;预留授予2,000,000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5,010,604股的0.2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唐阳刚董事、总裁16.000.80%0.02%
徐国祥副董事长、副总裁16.000.80%0.02%
杨代宏副总裁12.000.60%0.01%
XU PENG副总裁12.000.60%0.01%
司燕霞副总裁、财务负责人12.000.60%0.01%
黄瑜璇副总裁12.000.60%0.01%
杨 亮副总裁、董事会秘书12.000.60%0.01%
周 鹏副总裁9.600.48%0.01%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026人1,698.4084.92%1.82%
预留200.0010.00%0.21%
合计1,034人2,000.00100.00%2.14%

注:在截至并包括授予当天的12个月内,若悉数行使向激励对象授出之股票期权后,将导致授予该激励对象的所有期权或奖励(不包括已失效的任何期权及奖励)所发行及将发行的A股总数超过于该授予日期已发行A股的1%,则不得向该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或股份奖励计划将予授出的所有期权或奖励而发行的A股总数,合计不得超过于股东批准激励计划之日已发行A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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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在发生价格敏感事件或决定价格敏感事项后,不得作出授出任何股票期权的要约,直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布有关价格敏感资料为止。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内授出股票期权:

(i) 董事会为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最先通知香港联交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ii) 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在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或本公司所采纳的任何相应守则或证券买卖限制)禁止董事买卖股份之期间或时间内,董事不得向身为董事之激励对象授出任何股票期权。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各自授予登记日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如在公司2022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如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三季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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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各自等待期满后,在12个月内完成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行权期、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和行权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行权期、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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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行权期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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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A股31.31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A股31.3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A股30.679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A股31.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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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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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2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3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4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数值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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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3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4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100%8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丽珠集团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系以公司以往年度的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为基础,并结合对未来三年行业发展态势的合理预测,最终决定将业绩考核目标设置为: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2年-2024年的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不低于1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丽珠集团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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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A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A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A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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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A股收盘价;P

为A股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A股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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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8月29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8,000,000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A股股价:30.65元/股(2022年8月29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1.00%、20.26%、21.81%(采用深圳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 %、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3.96%、3.24%、3.11%(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最近两年、最近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结果乃基于上文所用参数之若干假设并受到所采纳之估值模式的限制,因此,股票期权的估计公允价值可能具有主观性及不确定性。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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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公司的预期进度,假设公司于2022年10月授予股票期权,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万份)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1,8004,897.80464.402,559.601,302.30571.50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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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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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当年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之后仍可行权,其余尚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当年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之后仍可行权,其余尚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当年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之后仍可行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或本人享有,其余尚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注销。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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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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