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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新《证券法》,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主体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的相应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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