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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长虹美菱《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增加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原因主要为:2021年以来,国际航运运力紧张,运价上涨,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保证公司出口业务的发展,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综合成本,公司加强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民生”)的合作,借助长虹民生的资源和能力优势,打造稳定的物流供应链体系。因此,前期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预计与长虹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已不能满足全年经营需求,公司拟增加与长虹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我们认为公司增加预计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增加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增加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预计2021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保障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是正常、合理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新增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同意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推进本公司联营企业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与经销商的良好合作,解决经销商银行资源问题,智易家公司另一股东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对其经销商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了担保,经销商取得的融资款全部用于支付智易家公司的采购货款。为保证上述担保事项的顺利推进,结合银行要求,智易家公司拟对四川长虹向其经销商提供的担保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该事项实质上构成了关联担保。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本公司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可靠、充分的依据。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联营企业智易家公司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向其经销商提供的担保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事项,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智易家公司经营需要和利益需要。该关联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联营企业智易家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向其经销商提供的担保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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