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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1年12月21日、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号、2021-110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5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副总裁寇化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1年12月21日、12月28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23人,共持有62,974,676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1,375,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11,59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61,053,629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43%。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921,04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实质上属于关联担保,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1,62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696%;反对11,3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9,377,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3038%;反对11,3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8.69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9,69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1.4023%;反对11,3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8.59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2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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