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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冷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公告书等。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对应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是指: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抵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重大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法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接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告知事项或接到大连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机制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证券法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四条 证券法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法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其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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