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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关于与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3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东粤电财产
   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
               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
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形成决议。
     2、本公司是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团”)控股67.39%
的子公司,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保公司”)由粤电集团
与本公司按照51%:49%股比投资设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自保公司签署《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
架协议》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3、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黄镇海、姚纪恒、饶苏波、王进、文联
合、温淑斐、陈泽、周喜安已回避表决,经7名非关联方董事(包括5名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沙奇林、沈洪涛、王曦、马晓茜、尹中余对本次关联交易进
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自保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可有效保护发电设备财产价值,降低风险成本,提
升风险管控水平,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双方合作本着平等、互利、自
愿的原则,价格确定方式合理、定价依据充分,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障。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无需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广东粤电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
日,粤电集团持有本公司67.39%股份,持有自保公司51%股权,为本公司和自保
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和自保公司均为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给自保公司的《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EW44X),自保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
10日,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韦华;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3亿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3525;
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经营保险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为准)。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自保公司的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29650.13万元,-1083.57万元,-349.87万元(未经审计)。
    自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类型: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关联交易
    2、协议期限:一年
    3、预计金额:在合作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保费和服务费用规模不
超过人民币肆亿元。
    本公司与自保公司签订《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具体业务发
生时,由自保公司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保险合同或服务协议,各方权利义
务以最终签订的单项保险合同或服务协议所述为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自保公司在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时,承诺
遵守以下原则: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费率或费用不高于同行业其他保
险公司或同类机构所提供可比较的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费率或费用水平,
亦不高于自保公司同期向粤电集团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类可比较的
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费率或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自保公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包括
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
    2、承保和风险管理服务的保费和服务费用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
    3、自保公司可联合其他保险公司,采取联合承保或服务等多种承保服务方
式,以实现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某一特定项目的保险服务安排需求;
    4、自保公司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费率或费用不高于同行业其他
保险公司或同类机构所提供可比较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费率或费用水平,
亦不高于其同期向粤电集团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类可比较保险及风
险管理服务的综合费率或费用水平。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自保公司向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可有效保护发
电设备财产价值,降低风险成本,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
进行。双方合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价格确定方式合理、定价依据充
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障。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七、本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与自保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沙奇林、沈洪涛、王曦、马晓茜、尹中余对本次关联交易
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自保公司向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可有效保护发电设备财产价值,降低
风险成本,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双方合作本着平
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价格确定方式合理、定价依据充分,公司利益得到了合
理保障。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自保公司签署的《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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