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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购买的方式实现合计持有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1.48%的股权(含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0.16%的股份)。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广晟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电子集团、广晟金控均为广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次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预估作价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待估值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二、对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以及拓宽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渠道是有益的。

3、《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应了广晟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广晟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1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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