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行为,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签名: 邢 敏
王满仓
张 燕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