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付款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核销应付款项的预案进行了审议。
我们现就公司本次核销应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次核销应付款项的行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唐国平、吴涛
二0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