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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6日,公司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5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由于1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取消其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调整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92人调整为1280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890.49万股调整为7809.62万股。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监事会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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