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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22日为授予日,以6.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80名激励对象授予7809.6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远期购汇交易的说明

公司开展远期购汇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程序》,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公司开展远期购汇交易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展交易额度不超过日元购汇需求的50%,且金额不超过17.5亿元人民币的远期购汇交易,有效期一年。

四、关于票据池业务的说明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不超过200亿元额度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有效期一年,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庞 勇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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