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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控股子公司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近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子公司丹东赫普因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丹东赫普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丹东赫普于近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3206.18万元;

二、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以3206.1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04%的比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09元,由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多收取原告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的35532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蓄热调峰作为国家明确规定的调峰交易类型,在未来仍有可观的发展空间,且目前该项目正在盈利中,同时该合同涉及供热等民生项目等,因此不应解除涉案合同。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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