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署: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