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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9-074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二次修订稿)

二零一九年九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为全心全意为心血管病患者服务,支撑乐普按既定战略发展,十几年来公司不断发展、优化、提升四大业务板块,它们相互协调,相互支援,相互依靠,使公司既能不忘服务心血管患者的初心,又能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在医疗器械方面,公司是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唯一的国家心脏病植介入诊疗器械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内高端医疗器械领域能够与国外产品形成强有力竞争的少数企业,是国内领先的心血管病植介入诊疗器械与设备的高端医疗产品产业集团。秉承“预研一代、注册一代和生产销售一代”的原则,由药物支架为基础,夯实步伐,已步入可降解医疗器械(可降解支架、可降解封堵器)和人工AI智能医疗器械时代,确保未来年度创新产品分阶段分梯次上市,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增长。

在医药方面,公司拥有国内独具特色、多种类、多品种的抗凝、降血脂、降血压、抗心衰、降血糖等心血管药品生产平台和营销平台,有三个市场容量达百亿的阿托伐他汀、硫酸氢氯吡格雷和胰岛素超重磅品种,也有三个市场容量达30-50亿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缬沙坦和阿卡波糖重磅品种。借助临床和OTC药品双营销平台形成心血管药品的集成竞争优势,确保药品板块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医疗服务方面,建立覆盖中国20多个人口高密度省市的心血管大健康线上专家咨询、线下心内心外等主要科室为主的综合医疗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医疗服务平台。以乐普集团网络医院平台辐射全国主要省区战略合作医院、乐普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市县的基层医院。多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远程心电实时监测医疗服务体系,实现网络医院高端医疗资源对于全国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构建以终端客户为核心的心血管健康大数据平台和线上线下的服务网络体系。

在新型医疗业态方面,瞄准未来医疗健康行业发展热点,通过产业基金和直

接投资等多种方式,培育国际化新技术领域医疗器械、精准医疗、生物制药等国际化新技术核心竞争力,争取成为国际知名、国内行业领军的医疗企业,确保公司稳定、高速、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继续在大健康产业积极扩张,扩大竞争优势,进一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公司通过实施本次收购,有助于增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整合上市公司资源,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新东港药业少数股东权益,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新东港药业的股权比例由53.95%增加至98.95%。新东港药业的盈利能力较强,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7,787.75万元,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6,609.18万元。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持续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三)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可转债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资金压力。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将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发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红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发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合理性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最近两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为计算依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145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0874 号),2017年和2018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99,085,330.05元和1,218,692,899.20元,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46,088,586.95元和169,008,030.3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852,996,743.10元和1,049,684,868.90元。

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指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现金分红分别为174,601,986.26元、226,269,920.97元、387,922,064.17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84.60%,超过30%。

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0768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145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087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53.11%,高于45%的指标要求。

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业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体系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够独立运作、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规定。

(七)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根据《发行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6,316.26万元,其中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6,201.02万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0,115.24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144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达到196,316.26万元,使用比例为100%,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144号),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收购新东港药业45%股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收购新东港药业45%股权,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五年。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红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为727,855.37万元,母公司净资产为612,279.37万元,均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截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累计发行债券11.9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0.63亿元。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含)。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7.57%,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663,284,610.68元、852,996,743.10元、1,049,684,868.90,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55,322,074.23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75,000万元,票面利率3.00%计算(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中,累进制票面利率最高为2.00%,此处为谨慎起见,取3.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预期),公司每年支付可转债的利息为2,250万元,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收购新东港药业45%股权,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19年12月底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5年,分别假设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75,000万元(含),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1,869.29万元和104,968.49万元,假设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8年持平(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8.00元/股,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8、未考虑公司未来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10、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11、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2020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

项目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
2020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2020年6月30日全部转股
总股本(万股)178,165.29178,165.29180,843.86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万元)75,000
转股价格(元/股)28.00
转股数(万股)2,678.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21,869.29121,869.29121,869.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104,968.49104,968.49104,968.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8400.68400.67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8400.67890.67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8920.58920.58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8920.58480.5848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

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但考虑到公司已回购形成的库存股可为本次可转债未来转股提供一定的股份来源,故会减弱摊薄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另外,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有助于公司未来市场的开拓,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配合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并将积极采取现金等方

式分配股利,给予股东更好的回报。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已经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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