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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创板上市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制定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诊断”)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事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再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王立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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