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相关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并且一致同意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按照公开公正、诚实自愿的原则开展本次分拆事宜。
二、关于下属子公司乐普诊断实施持股计划
我们认为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促进公司赢利水平的提升,增加股东回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热情,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促进公司赢利水平的提升,增加
股东回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管理层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促进公司赢利水平的提升,增加股东回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因此,我们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乐普诊断实施持股计划》、《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王立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