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相关事项
1、公司制定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诊断”)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注册等事项,已在《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审核、注册程序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事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
见,再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关于下属子公司乐普诊断实施持股计划
我们认为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促进公司赢利水平的提升,增加股东回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热情,促进管理层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促进公司赢利水平的提升,增加股东回报,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乐普诊断实施持股计划》、《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王立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