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王立华
曲 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