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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3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12月30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王立华
曲 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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