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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3民初13372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杨子善、麦丽筠与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原告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为连带保证人。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二、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3民初13372号),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一)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借款本金1425万元作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创

(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144元;

(三)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对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众联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恒创(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9日在、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转回预计负债约959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目前该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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