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致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董嘉鹏 徐可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