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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核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核说明

川华信专(2023)第0103号

目录:

1、专项审核说明正文

2、附件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60449 邮编: 610041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LLP)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核说明

川华信专(2023)第0103号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贵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于2023年3月16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23)第01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135号)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列示于本审核报告所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及完整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贵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之处。除了对贵公司实施202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情况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后附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表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有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秀英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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