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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汉威科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号)的决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计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64,3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180,532.4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90,819,463.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8-00003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公司相关项目的更快捷开展,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盛科技”)为“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

建设”和“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增加后的实施主体
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汉威科技汉威科技、炜盛科技
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汉威科技汉威科技、炜盛科技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炜盛科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33631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瑞玲
成立日期2003年4月25日
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299号
经营范围气敏元件、传感器、检测控制仪表、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进出口贸易。
股东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四、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计划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公司相关项目的更快捷开展,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炜盛为“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和“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炜盛科技增资,相关增资计划如下:

在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拟使用“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项目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中的112,210,000元及“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中的73,673,400元,合计185,883,400元向炜盛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同时,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炜盛科技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六、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的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的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同意汉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严 砚 张钟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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