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对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变,该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程序。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