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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张本山)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企业管理、人才建设、绩效考核、发展战略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2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本人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召开的4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4400

本人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召开的13次董事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13103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恪尽职守,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三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在2022年1月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放弃博生吉公司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事项。

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上,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前,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交易方资信正常,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2022年3月29日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前,本人对调整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此次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调整,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2022年5月3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对调整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是基于余良卿药业实际变化情况来调整激励方案部分内容,调整后的方案更有利于体现合理性及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稳定人才起到积极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议案时,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激励方案调整暨关联交易事项。对增补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核,认为周源源女士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次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名周源源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对聘任公司副总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周源源女士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周源源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及一定的挑战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9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同意将第三期限制性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定为2022年9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长期需要,

作为战略发展用地储备,将有效解决公司未来产能建设的瓶颈问题,并将为新产品开辟了产业化发展新空间,为公司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布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购买位于合肥高新区海关路与科学大道交口东北角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经办人办理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上,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公司对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对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变,该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程序。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董事会换届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宋礼华先生、宋礼名先生、周源源女士、赵辉女士、陆春燕女士、汪永斌先生、李坤先生、江军培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卫东先生、刘光福先生先生、陈飞虎先生、耿小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根据上述十二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3、根据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社会兼职等情况,没有发现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上述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4、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上述十二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积极了解公司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通过电话和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并对公司并购投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对并购的标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经营管理、持续盈利能力进行了研究,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建议。

四、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与要求,本人到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资产处置、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财务状况的情况汇报,提出了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公司2022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坚持谨慎、勤勉、诚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六、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认真研究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经营管理、持续盈利能力等内容,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建议。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放弃博生吉公司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八、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

独立董事:

(张本山)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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