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思辰”)于2019年6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下午3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19日。其中: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15:00至2019年6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立思辰大厦113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池燕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95,031,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6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0,661,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91,022,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99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008,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1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30,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66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30,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66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郭亮律师及刘宁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