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开展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雪春
史元春
王本忠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