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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9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原约定款项的支付条件无效,根据相关协议,原约定款项为140,000,000元,以及仲裁费和律师费1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豆神教育”)于近日收到由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获悉共青城众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众智”)和马莉就与公司、公司子公司北京立思辰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云安”)、池燕明和窦昕关于公司原子公司江南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信安”)的股权转让纠纷等相关事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目前,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共青城众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马莉

被申请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立思辰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池燕明被申请人:窦昕

(二)仲裁请求

1、确认关于江南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1.1条、2.1.2、

2.2.2条及补充协议中有关申请人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的条件无效;

2、由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律师费100,000元。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了江南信安资产剥离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申请人需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合计1.4亿元,协议签署后相关受让方已经支付7,140万元,剩余6,860万元尚未支付。公司按协议约定在收到受让方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将持有的江南信安100%股权分别过户给相关受让方,并作了相关信息披露。目前公司不再持有江南信安任何股权。现申请人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过程中,对协议中的款项支付条款效力存在异议。申请人认为,二人是受公司安排带领团队经营江南信安,作为经营层配合公司本次资产剥离,认为之前资产剥离时与被申请人等协商的情形为无偿获得56%股权(其中白锦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共青城众智46%、马莉 10%),申请人无需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款项,因此申请人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异议。现申请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解決部分第14.3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做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公司及相关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即组成专门工作团队认真研究相关仲裁申请资料,理清相关事实。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内容均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按协议认真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并且已经将持有的江南信安股权过户给申请人等相关方,申请人及相关方并且已经按协议

约定的付款条件履行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申请人也是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带领团队经营江南信安,公司也予以支持。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与申请人消除分歧,并提出有关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本次仲裁申请,以最大限度减少上述分歧对公司和相关方的影响。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580.58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754.49万元)的5.95%。除此之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为原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该案件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达成正式和解及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仲裁事项,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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