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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2-48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22年3月25日及2022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4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奇辉”、“债务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沈阳分行”、“乙方”)申请授信,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奇辉民生沈阳分行4,0002022年11月14日6,80010,8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04月02日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01)
法定代表人张雁冰
注册资本10,001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安防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92,450,707.15572,733,333.52
负债总额314,702,548.47312,732,076.49
其中:银行贷款1,859,289.444,682,000.00
流动负债314,702,548.47312,732,076.49
净资产277,748,158.68260,001,257.03
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1-12月(经审计)2022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64,571,549.1899,611,072.42
利润总额42,972,639.45-18,645,255.19
净利润39,805,802.56-17,746,901.65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三)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辽宁鼎汉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200000130832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四)最高债权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40000000.00,大写肆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4日(皆含本日)

(六)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八)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5,929.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7.62%;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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